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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交通事故盼维权 鸣正为您解烦忧
日期:2018-03-12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浏览次数:1521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涉及人身伤害的,受伤的人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应当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可以最大化的获取理赔,在此,鸣正带您深入了解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司法鉴定流程、法规及注意事项等,助您维权。


一、鉴定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但一般都是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机构选择

    1.有合法资质。具有相关证书,且符合其所获取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2.信誉卓著、办事公正。一般选择有关交警部门推荐的或较少被保险公司否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建议当事人到非交警部门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除非是大学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公立医院的司法鉴定机构。

    3.选择在当地有办公场所的鉴定机构。为避免需要补充或重新鉴定时不及时,需要解释或出庭作证时不方便等问题,影响诉讼。

    4.鉴定委托方是具有公信力的部门。一般需出具委托书,如律师所、交警大队、法院等。


三、鉴定资料

    伤者在进行伤残鉴定时,一般需要带齐如下资料:入院记录、出院病历、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相关CT、X片及诊断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伤者身份证明。


四、鉴定流程

    1、被鉴定人(伤者)携带资料,且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委托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相关项目所需的鉴定。(鉴定按项目来收费)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签订有关协议书,交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前约定,评时时机可行时,第1、2可以同时进行)

    3、等待鉴定结果直至文书签发,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

    每个城市或省份等地方鉴定机构不一样,或许程序也未必一样,但是大同小异。


五、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应注意事项:

    1、 事故责任认定书: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需有交警部门出具;  

    2、 赔偿范围: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

    3、 赔偿责任: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

    4、 律师费用: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费用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5、强险伤残赔偿限额:按保险合同协定,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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