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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利美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刑核84341685号
被告人欧利美,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案发前租住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2017年11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利美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杨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湘03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欧利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判令被告人欧利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杨某3经济损失5008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杨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欧利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杨某3均未提起上诉,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对被告人欧利美的刑事判决报送我院复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经过审查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欧利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同在广州务工的被害人张某1认识并发展为婚外情。2017年10月31日晚,张某1从广州到湘潭看望欧利美,与欧利美一同住在欧利美位于湘潭市雨湖区的租房。2017年11月6日晚,张某1、欧利美二人因生小孩等问题发生争吵。2017年11月7日上午,张某1向欧利美提出分手,并称早饭后就回老家。欧利美因不甘心分手,产生杀死张某1的想法。欧利美知道张某1有早饭饮酒的习惯,决定用“毒鼠强”拌入酒中毒死张某1。随后,欧利美趁张某1在厨房热菜,将租房厕所窗台上的“毒鼠强”拌入药酒倒入塑料杯内,因毒酒表面漂浮白色粉末,欧利美使用筷子搅拌毒酒,后将筷子折断丢入厕所便池内,将毒酒端放在桌上,并将调配毒酒的塑料杯和舀药酒用的塑料杯丢入茶几边的垃圾桶。不知情的张某1在吃早饭时饮用了毒酒,随即出现全身抽搐、嘴角流血等症状,不久后,张某1死亡。随后,欧利美用毛巾给张某1擦拭嘴角血迹,拿沙发上的毯子盖在张某1身上,用毛巾盖住张某1的面部,将张某1喝剩的装有毒酒的塑料杯放在窗户下的木凳上,将张某1吃早饭时喝水的玻璃杯、装“毒鼠强”的玻璃瓶及收拾现场时戴的橡胶手套等物扔进茶几旁的垃圾桶。当天上午11时许,欧利美将装有塑料杯、玻璃杯等物的垃圾袋扔至其租房院外的垃圾桶,然后返回租房并拨打报警电话称张某1死亡但原因不明。经鉴定:张某1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接报案登记表:欧利美于2017年11月7日11时26分电话报警称其发现张某1在其租房内死亡。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案发现场地图位置、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室内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案发现场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房门和门锁没有被损坏的痕迹,客厅垃圾桶内没有放垃圾袋,没有垃圾,客厅窗户下木凳上有半杯用一次性塑料杯装的药酒(原物提取,并从杯子表面提取到指纹一枚),杯子的边缘有白色粉末状物体,地面上有一具男尸,身上盖有毯子,头部盖有白色毛巾,掀开毛巾,尸体口中有血液流出,尸体头部旁边有一条毛巾粘有血迹(原物提取),尸表没有受伤痕迹;在卫生间便池内发现一双被丢弃的筷子(原物提取)。
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物证鉴定室潭雨公物鉴(法病)字〔2017〕79号鉴定书:张某1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4、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物品提取过程照片:2017年11月7日12时,侦查人员从欧利美租房客厅内提取了半杯药酒,从租房厕所的便池内提取了筷子一双,其中一支有折痕;2017年11月7日21时,侦查人员根据欧利美的供述,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湘潭市雨湖区大湖垃圾中转站提取到一个白色塑料袋(里面装有蓝色塑料袋一个、红色塑料袋一个、黄色橡胶手套一副、玻璃水杯一个、一次性塑料杯两个、玻璃瓶一个),欧利美对上述物证进行了指认确认;2017年11月7日,侦查人员在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对欧利美十指指纹进行了扫描提取。
5、塑料杯、玻璃杯、玻璃瓶、筷子、橡胶手套等物证及照片。
6、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潭公物鉴(理化)字〔2017〕1298号检验报告:经对送检的垃圾站提取的塑料杯、玻璃瓶、现场塑料杯内的棕色液体、筷子、橡胶手套及被害人张某1心血、胃、肝组织等检材进行检验,从上述检材中均检出“毒鼠强”。
7、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潭公物鉴(法物)字〔2017〕1376号鉴定书:经对送检的大湖垃圾中转站提取的塑料杯杯口擦拭物进行检测,其中一只塑料杯杯口擦拭物与现场毛巾上的血迹及张某1的血样在20个STR基因座上的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3.25×1022;经对送检的大湖垃圾中转站提取的黄色橡胶手套内层擦拭物及欧利美的血样进行检测,上述检材在20个STR基因座上的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42×1023。
8、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物证鉴定室潭雨公鉴(痕检)字〔2017〕10号鉴定书:从案发现场客厅一次性塑料杯外表面上提取的指纹为送检的欧利美十指捺印指纹中左手食指所留。
9、视频资料及视频侦查报告书:2017年11月7日7点24分,张某1从外面回到血站宿舍,再无外出;当日11点24分,欧利美手提白色垃圾袋从血站宿舍走出将垃圾袋扔在血站对面的垃圾桶内;11点25分,欧利美回到血站宿舍院内;11点44分,警察进入血站宿舍;14点43分,环卫工人将垃圾倒进三轮车某走。
10、证人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他经常在雨湖区轮车卖“毒鼠强”、蟑螂药和粘鼠板等。他卖的“毒鼠强”毒性很强。2017年10月20号左右的一天早上,他在江麓市场卖了一瓶“毒鼠强”和一盒蟑螂药给一个中年妇女。经对一组12张不同女性正面照片进行辨认,杨某1辨认出欧利美系2017年10月20日左右在湘潭市雨湖区江麓菜市场附近从他手上买了“毒鼠强”和蟑螂药的人。
11、证人尹某的证言:他是湘潭市雨湖区韶山社区的清洁员,他负责将湘潭市雨湖区广技路段垃圾桶内的垃圾运送到湘潭市雨湖区桔园路的大湖垃圾中转站。2017年11月7日下午2时许,他将韶山社区垃圾桶内的垃圾运送至大湖垃圾中转站。同一天,他带领民警在该中转站垃圾池内找到一个白色塑料袋,塑料袋内还套有塑料袋,袋内装有塑料杯、玻璃杯、小玻璃瓶、手套、柚子皮等物。
12、证人李某1的证言:他是湘潭市血站传达室的门卫。欧利美在血站租住了一、两年。2017年11月6日下午6点左右,他看见欧利美和张某1一起从外面回来。
13、证人欧某1的证言:他是欧利美的弟弟,2017年11月7日10时40分,他接到欧利美的电话,欧利美说张某1死了,说不知道是怎么死的,他要欧利美赶紧报警。
14、证人欧某2的证言:她是欧利美的妹妹。2017年11月7日10时49分她弟弟告诉她欧利美的男友死了。当天10时52分,她打欧利美电话问欧利美情况,并要欧利美报警。欧利美的男友知道欧利美还没有离婚,两人交往了大概二年多。
15、证人杨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张某1是他表弟。张某1和欧利美是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0月31日,张某1打电话告诉他说买了票要去湘潭,说欧利美这几天要生小孩了,他请了假要回去照顾她。
16、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他是广州市花都区某汽配有限公司的保安队长,张某1是他们公司的保安。2017年10月31日至11月20日,张某1向公司请假,请假的理由是欧利美要生小孩了,他要回去照顾欧利美。
17、证人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他是张某1的房东。2017年10月底,张某1跟他说要去湖南,说欧利美要生小孩了。
18、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她是湘潭市雨湖区血站的门卫。2017年10月25日下午,欧利美拖着行李箱走到传达室跟她借了一千元,说要去衡山领养一个女孩,对方要三万元营养费。
19、证人吴某的证言、租房协议书:欧利美从2016年2月24日开始租住在他位于湘潭市雨湖区的租房。
20、证人陈某的证言、结婚登记表、湘潭县民政局证明、结婚证书复印件:欧利美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3年12月10日结婚。2015年,欧利美与陈某因为欧利美假怀孕的事情发生矛盾并搬离陈某家。两人至今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21、辨认笔录:经对一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进行辨认,欧利美辨认出杨某1是2017年10月20日左右卖老鼠药给她的人。
22、手机通话记录: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欧利美使用的188××××0924的手机号码于10:39、11:02、11:03、11:22、11:33与欧某1使用的手机号码通话5次;于10:52与欧利云通话1次;该手机号于11:26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2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2017年11月7日11时许,欧利美打电话报警称,其男友张某1死在她的租房内。随后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时,欧利美故意编造活动轨迹,称对张某1的死因不知情。侦查人员在经过初查后,认为欧利美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讯问欧利美才如实供述其投毒杀人的事实。
24、体检表、检验报告单:2017年11月8日,湘潭市法检医院监管中心医院对欧利美进行了身体检查,欧利美精神正常,体表无明显新近损伤痕迹,早早孕试验阴性。
25、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7]精鉴字第12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7年12月7日,受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的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欧利美是否患有精神病、实施危害行为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根据材料和检查,被鉴定人欧利美诊断为抑郁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6、个人信息资料及户籍信息:被告人欧利美和被害人张某1的基本户籍情况及欧利美已婚、张某1未婚的情况。
27、被告人欧利美的供述:2015年9月,她在广州认识了张某1,后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0月31日,张某1搭火车来湘潭看她,和她一同住在她位于湘潭市雨湖区血站的租房。2017年11月6日晚,张某1跟她说要她给他生一个孩子,要她跟他去陕西,她不愿意,两人因此发生了争吵。2017年11月7日早,张某1跟她说“我们两个今天分手,关系到此结束,今天我就回老家去。”她听了后没有说话,只是不停的哭。她当时心里很难受,她在厕所里哭泣时看到了厕所窗台上放着的老鼠药,她想她不能离开张某1,这个男人她得不到,别人也别想得到,她情愿和他一起死。当时她准备把老鼠药倒在鸡汤里,和他一起死,但她想到自己的儿子还小,接着她想起张某1每天吃早饭时都要喝酒,就拿着装有老鼠药的瓶子回到厨房,从厨房柜子里拿了三个一次性塑料杯,她先用第一个塑料杯从酒坛里舀了一杯酒,然后把酒倒进装有老鼠药的第二个塑料杯中,发现有白色粉末漂浮在酒中,她就将这杯酒倒出来一半在第三个塑料杯里,接着又用第一个塑料杯舀了半杯酒倒在第二个塑料杯子里,她把第一个和第三个塑料杯留在酒坛边,做完这些后,她将装有老鼠药的药酒放在客厅茶几上,因为药酒是用中草药和枸杞泡的,本来应该是深红色,但是她放了老鼠药后,药酒颜色偏白,而且酒上面还漂浮着一层白色的粉末,她特意拿起一双白色筷子,用筷尖在放有老鼠药的药酒中搅拌了几下。在这个过程中,张某1都在厨房和厕所,没有发现她的行为。她刚刚做完这些张某1就来到客厅坐在沙发上吃饭喝酒,她趁张某1没有注意,将搅拌药酒的筷子和酒坛边的两个塑料杯拿到厕所,把筷子折断丢进便池,把调毒酒用的塑料杯里剩下的酒倒进厕所,用水冲了一下塑料杯,把塑料杯带回客厅丢进了垃圾桶。张某1分作4、5口把装有老鼠药的药酒喝的还剩大概三分之一时突然说脑袋晕,并慢慢的从沙发上往地上滑,整个身子滑到地面上后,躺在地上全身抽搐,嘴角流血,她到厕所拿了一块黄色毛巾给他擦嘴角,没多久,张某1就不动了,她用手探张某1的鼻子,还用手摸了一下张某1的胸口,发现张某1没有呼吸也没有心跳了,她从沙发上拿了一条毯子盖在张某1的身上,在厕所拿了一条毛巾盖在张某1的面部。之后,她打电话给她弟弟,说张某1死了,她弟弟要她赶紧报警。后来她妹妹也给她打电话要她报警。打完电话,她在卧室拿了一双黄色橡胶手套清理现场,她把老鼠药瓶、张某1吃早饭时喝水的玻璃杯放在垃圾桶里,把手套也扔进了垃圾桶,然后将垃圾桶里的垃圾袋拿了出来,下楼将垃圾袋丢进了出单元门的垃圾桶。回到租房后,她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说张某1死在了租房里。民警到了以后问她情况,她没有讲实话。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利美因婚外情纠纷使用“毒鼠强”毒害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欧利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利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德科
审 判 员 宫玉凡
审 判 员 邓云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闵 丹
书 记 员 关智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