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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凤林、池凤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8民终18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凤林,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平泉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凤春,男,1950年7月1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平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清,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平泉市。
上诉人池凤林、池凤春因与上诉人张春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2018)冀082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池凤林、池凤春、上诉人张春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春清上诉请求:1、不服平泉市人民法院(2018)冀082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撤销、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上诉人在自家驴棚喷苍蝇药并没有过错,二被上诉人的蜜蜂死亡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二被上诉人均没有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系违法经营,不应受法律保护,并且被上诉人也没有申请司法鉴定证明蜜蜂死亡的原因,所以就不能认定被上诉人的蜜蜂死亡与上诉人喷苍蝇药有因果关系。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采信承德燕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池凤春的损失为66048.00元,原告池凤林的经济损失为48672.00元没有任何依据,所以该证据不能作为鉴定使用。
池凤林、池凤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因其喷洒杀虫剂致二上诉人蜂蜜死亡的全部经济损失。其中池凤春66048.00元、池凤林48672.00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是裁判结果显失公平。仅仅判决被上诉人赔偿50%,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上诉人家的蜜蜂陆续大量死亡,2017年10月23日11时50分上诉人池凤春路过被上诉人家驴棚看见被上诉人在驴棚的东窗处朝蜜蜂身上喷洒杀虫剂,因此确定蜜蜂大量死亡系被上诉人喷洒杀虫剂所致。这一事实在公安出警时被上诉人承认。纠纷解决过程中政府部门解决时被上诉人也承认。2、上诉人池凤春、池凤林是合法养蜂户,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管理不当具有过错,蜜蜂蛰了被上诉人的驴,但是这仅仅是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庭审中也没有任何诊断和鉴定证明。而且当时飞出去的蜜蜂都是采集蜂,不是警卫蜂不会去蜇人和其他动物。显然上诉人在此案中没有任何过错,被上诉人具有重大过错,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仅仅赔偿50%损失显失公平公正。3、在诉讼中由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了评估鉴定确定了池凤春损失66048.00元,池凤林损失48672.00元,该鉴定合法。
池凤林、池凤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因其喷洒杀虫剂致二原告蜜蜂死亡的经济损失,具体以鉴定为准;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在本村本组相邻居住,多年来二原告一直以养殖蜜蜂作为主要收入来源。2017年10月20日,二原告家的蜜蜂陆续大量死亡,2017年10月23日11时50分原告池凤春路过被告家驴棚看见被告在驴棚的东窗口处朝蜜蜂身上喷洒杀虫剂,因此确定蜜蜂大量死亡系被告喷洒杀虫剂所致。原告当时想报警,村里的协管员宋宝民说国家正开十九大,先别报警他给调解一下,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被告三天内分别赔偿二原告一万元,结果事后被告反悔。二原告于10月25日报警,11月2日又出现大量死亡。原告再次报警,公安人员前后四次出警。期间经过朝阳洞村村民委员会、七家岱乡人民政府、七家岱派出所进行调查调解,被告承认喷洒杀虫剂,但是就损失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池凤春蜜蜂86箱,池凤林蜜蜂78箱。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原告蜜蜂大量死亡,面临剩余蜜蜂无法越冬。经平泉市农牧局专家以及蜜蜂养殖专业合作社鉴定查验,其中池凤春损失蜜蜂80%,池凤林损失65%。按照市场价池凤春损失72,240.00元,池凤林损失53,235.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同村同组村民,原告池凤春家距被告家约250米左右,原告池凤林距被告家约300米左右。2017年10月份,二原告将饲养的蜜蜂从外地运回准备过冬。同年同月23日,二原告饲养的蜜蜂飞至被告家的驴棚,将被告饲养的驴蛰伤,被告在其驴棚及驴槽中间喷洒了苍蝇药,导致蜜蜂中毒并大量死亡。被告喷洒苍蝇药时被原告池凤春看到,池凤春上前质问为何喷洒苍蝇药,被告反驳原告池凤春,你家蜜蜂总蛰我家驴为何不管。事后平泉市七家岱乡朝阳洞村协管员宋宝民从中调解未果。2017年10月25日二原告报警,平泉市公安局七家岱派出所多次出警,对被告做了两次询问笔录,被告均承认在其驴棚喷洒苍蝇药,导致二原告蜜蜂大量死亡。二原告的损失经承德燕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池凤春的经济损失为66,048.00元,原告池凤林的经济损失为48,672.00元,评估费5,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二原告系合法的养蜂户。被告张春清作为被告亦是适格的主体,因被告在公安部门两次对其做询问笔录时均承认在其驴棚喷洒苍蝇药。被告对二原告的蜜蜂喷洒苍蝇药,导致二原告致蜜蜂大量死亡,给二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二原告对其过冬的蜜蜂管理不当,导致蜜蜂飞至被告驴棚,蛰伤被告饲养的牲畜,妨碍了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二原告亦有一定过错,故原、被告对于蜜蜂的死亡应承担对等的责任。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春清赔偿原告池凤春经济损失66,048.00元的50%,计33,024.0元;赔偿原告池凤林经济损失48,672.00元的50%,计24,336.00元。二、被告张春清分别给付原告池凤春、池凤林鉴定费1250.00元。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池凤春、池凤林向本院提交照片2张,拟证明池凤春原有蜜蜂86箱,池凤林原有蜜蜂78箱。上诉人张春清质证意见为,池凤春、池凤林蜂场拍的照片不属实,有的蜂箱是空的,并没有那些蜜蜂。因上诉人提交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春清在其驴棚喷洒苍蝇药,导致二上诉人池凤林、池凤春蜜蜂大量死亡,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池凤林、池凤春对其养殖蜜蜂管理不当,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上诉人张春清主张承德燕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燕峰鉴报字[2018]第4号池凤春、池凤林与张春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涉及的损失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失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且未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池凤林、池凤春、张春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88.00元由上诉人张春清负担2594.00元,由上诉人池凤春、池凤林负担259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毓兰
审判员 朱彦兵
审判员 燕金玲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