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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每周一案】亲子鉴定的重要性
日期:2019-08-29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浏览次数:1047

赖建平与候先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陕赔民申字第00065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赖建平,男,汉族,1967712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候先菊,女,汉族,1975212日出生,陕西省西乡县人,农民。

再审申请人赖建平因与被申请人候先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赖建平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居关系的时间有误,二审未予纠正,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本案涉及亲子鉴定这一简单而又重要的实体及程序问题,应当说,只要有亲子鉴定结论,无论怎样判,双方均会心服口服,也不至于走到二审诉讼。综上,由于一、二审法院在实体上不重视,程序上有瑕疵,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再审,查明真相,公正审判。

候先菊提交意见称:赖建平陈述与事实不符。请求省高院替弱女子和孩子做主,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去过的部门和机关单位澄清真相,还答辩人一个清白,并赔偿答辩人损失10万元。

本院认为:关于赖建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其与被申请人候先菊同居时间有误的申请理由,因申请人对该项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应做亲子鉴定以证明袁某某是否为其儿子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多次建议申请人作亲子鉴定,被申请人也表示同意并愿意配合鉴定,由于申请人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对此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依据被申请人候先菊所提供的其与袁继忠的结婚证、袁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袁继忠死亡赔偿协议,认定袁某某系被申请人候先菊与袁继忠婚生子,并无不当。

综上,赖建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赖建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建民

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

代理审判员  XX民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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