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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01-14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发布时间: 2020-12-29 17:30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准入的实质审核,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现将《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bsfjd@163.com。

2020年12月29日

相关稿件:

《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

《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 2020-12-29 17:30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准入的实质审核,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服务诉讼活动和人民群众,我局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细则》的背景和意义

司法部于2020年重新编制发布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新颁布的执业规定,进一步科学细化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更符合司法鉴定科学规律,更好地服务诉讼活动和人民群众。相比我部2000年11月29日制定下发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新的执业规定“三大类”司法鉴定的各领域定义、范围以及分领域及项目的分类、名称均有较大不同,因此,必须出台配套的评审细则才能真正使相关规定落地落实。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细则》具体规定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能力水平,切实提高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细则》的起草过程

2019年12月,在形成《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送审稿)》《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送审稿)》《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送审稿)》后,我部开始组织专家研究制定《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2020年7月20日至8月10日,在上海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经充分论证形成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初稿)。2020年9月2日,将初稿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局)征求意见。截止2020年9月底,共收到来自全国31个省市涉及法医类反馈意见308条、物证类反馈意见206条、声像资料反馈意见38条,经认真梳理,形成了《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讨论稿)》。2020年10月15日,再次在上海组织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对《细则》讨论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后修改形成了《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2020年11月19日,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0条,经修改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细则》体例结构

《细则》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具体实施办法,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三大类”的评审要求、操作流程、实施登记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部分为附件,共4项,涉及具体的评审评分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书等。

(二)《细则》主要内容

1.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细则》要求组织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评审、登记工作。

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按鉴定专业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库。

3.专家评审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相关评审工作,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分,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

4.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5.对已经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整改、评估。

责任编辑: 白海涛

 

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0-12-29 17:30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

 

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按照法定时限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选取相关的评审专家,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评审专业领域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每个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3人。

法医类司法鉴定评审专业领域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司法鉴定评审专业领域分为文书鉴定、痕迹鉴定(不含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评审专业领域分为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各专业领域包含的鉴定分领域及项目见《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

三、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一)推选组长。采取专家自荐、组内推荐等方式,确定一名组长(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选出组长,则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组长),负责召集专家、主持评审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申请机构拟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的时限、组织方式、实施程序、主要内容、专家分工等,作为开展评审工作的指南和参考。

(三)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听取汇报,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核查申请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现场进行勘验和评估等,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评审内容。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回避等要求,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各个考核评审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进行评分。各专家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对拟在申请机构内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员)逐人进行打分,最终评审得分为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值。专家评审组根据最终评审得分,结合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中反映出的专业特长,对申请人员拟从事的相关司法鉴定领域以及分领域和项目提出建议。

申请人员一般不得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申请执业。经评审,申请人员最终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不予通过;得分60-80分(含)的,执业专业领域一般不得超过2项(其中,申请法医类鉴定的人员一般不限制分领域及项目,申请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的人员一般不超过3个分领域及项目);评审得分80分以上的,执业专业领域可以放宽至3项(不限制分领域及项目)。原则上一个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专业领域不得超过3项。

(五)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分。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按照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鉴定机构评分标准,对申请鉴定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最终评审得分为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值。

评审专家应根据申请机构拟从事的执业领域,按照该领域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结合对申请人员的最终评审得分,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最终评审得分,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构成、鉴定能力和实验室条件反映出的综合情况,对申请机构可以从事的鉴定领域、分领域及项目提出建议。

最终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以下或鉴定人构成、鉴定能力和实验室条件得分中有一项未达到该项满分60%的申请机构,应当给予“不具备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意见。评审得分为70分(含)以上,且鉴定人构成、鉴定能力和实验室条件分别不低于6分、30分和24分的申请机构,应当给予“具备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意见,并对鉴定机构适合从事的具体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提出建议。各省份可以根据本地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对某专业领域分数值进行适当调整,但上下幅度不得超过10分,即最低60分(含)、最高80分(含)。

(六)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评审工作完成后,根据对申请人员和申请机构评审得分情况及评审专家意见,评审组应认真汇总并填写《专家评审意见书》。评审结论应当明确是否“具备设立申请执业领域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对通过评审的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员的具体执业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提出建议。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员最终的具体执业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应当在申请机构通过的具体执业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范围内。

每位评审专家应当在《专家评审意见书》上签名,并送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审专家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专家评审意见书》中。

四、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家评审组组织及联络沟通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与专家评审工作形成的其他材料一起作为工作档案留存。

五、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评审细则和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评审专家产生的劳务费、交通费等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具体按照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细则发布前已经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在确定的期限内对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对该机构及鉴定人进行能力评估,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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