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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是2005年9月首批经吉林省司法厅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中心共有38名司法鉴定人,其中高级职称34人、博士9人,他们拥有国内先进专业理论和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咨询电话:0432-62166090 62166099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097/2018-10056 分 类: 公共法律服务;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司法厅 成文日期: 2007年08月09日
标 题: 吉林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发文字号: 吉司鉴发[2007]77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14日
吉林省司法鉴定人
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保障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司法公正,制定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并接受司法鉴定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崇尚法制,忠于宪法和法律,追求公平与正义。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恪守诚信、诚实不欺,践诺履约。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公正无私、恪守中立。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勤业敬、严谨规范、履职尽责。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尊重科学、追求卓越、学习创新、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依法鉴定,实事求是,准确、客观地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维护司法鉴定行业形象,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尊重群众、方便群众,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司法机关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
第一节 登记纪律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司法鉴定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当出示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核准的司法鉴定执业范围执业。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及时办理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登录手续;登记事项出现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参加、完成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司法鉴定业务培训、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活动,不得拒绝或疏怠。
第二节 鉴定纪律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收取鉴定费用。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鉴定,不得擅自将承办的鉴定业务转交他人办理。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和检材,不得隐匿、涂改、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如鉴定需要必须损坏或耗尽检材,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回避,发现与鉴定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存在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回避请求。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鉴定,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严谨地进行检验、勘察和鉴定,不得玩忽职守,草率处置;不得故意作虚假鉴定。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结鉴定事项,不得无故变更或终止鉴定事项、拖延鉴定时间。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全面、简练,避免出现遗漏现象。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鉴定活动中获得的信息谋求不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谨慎从来,正式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前,不得随意透露司法鉴定意见;不得在公开场合对鉴定案件进行评论。
第三节 出庭纪律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审判机关要求准时出庭参与作证,不得无故拒绝出庭。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出庭时,应当着正装,服装整洁、头发齐整,女司法鉴定人不得施浓妆,不得佩戴过分醒目的饰物。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不能当庭评论(包括批评和表扬)法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在质证中表达意见应当使用规范语言,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避免过激的形体动作。
第二十九条 质证中司法鉴定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案件或鉴定意见无关的问题。
第四节 交往纪律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当事人鉴定程序、鉴定标准、收费标准,不得用虚假信息引导委托人或当事人 做出委托鉴定的决定;不得迁就、迎合委托人或当事人的不正当要求。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执业,不得接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宴请、有价证券、现金及物品。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透露与鉴定相关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不得故意诋毁、损害其他司法鉴定人的威信和声誉,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者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务,排斥同行。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不得以降低司法鉴定收费、提供及向委托人馈赠财物等不正当方式争揽司法鉴定业务。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不得有损害原执业机构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司法鉴定人,由司法鉴定协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罚。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司法鉴定职称、社会各务以及所获得的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司鉴发[2001]78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吉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