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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是2005年9月首批经吉林省司法厅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中心共有38名司法鉴定人,其中高级职称34人、博士9人,他们拥有国内先进专业理论和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咨询电话:0432-62166090 62166099
转载:鉴定政策
来源: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司法厅
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司法鉴定人助理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1年11月12日)
1.传真发送至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传真号:0871-64189073;
2.发送电子邮件至ynssfjdglj@126.com。
附件:《云南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培育司法鉴定后备力量,推进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聘用的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人助理,是指经云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正式聘用,专职从事、参与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工作的人员。
在司法鉴定机构内从事行政事务、日常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人助理的范围。
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期间,视同司法鉴定工作经历。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应当取得《云南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云南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由省司法厅监制,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颁发。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向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在备案的辅助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备案的业务类别不超过2项且不得跨专业。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实行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与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开除公职;
(二)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工作需要;
(四)受司法鉴定机构聘用专职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
(一)曾被撤销、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被取消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的;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信息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机构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进行培训、考核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向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备案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司法鉴定人助理姓名、执业机构、辅助业务范围进行备案,并将司法鉴定人助理名单报省司法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向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取消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
(一)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劳动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的;
(二)司法鉴定人助理在鉴定机构中不再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工作的;
(三)司法鉴定人助理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获得许可的。
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撤销登记的,三个月内未申请变更备案执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助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取消其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鉴定指导,辅助司法鉴定人办理鉴定案件;
(二)在司法鉴定人指导下草拟司法鉴定意见;
(三)接待、解答有关司法鉴定业务咨询;
(四)参加专业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五)参加专业培训,接受专业教育;
(六)对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七)经人民法院同意,观摩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八)参与委托方依法组织的现场勘查和模拟实验。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四)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所在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五)只能受聘于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不得独立办理司法鉴定案件,不得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不得以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可以申请成为司法鉴定协会会员,接受协会监督,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指派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五年以上司法鉴定工作经验,且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行业处分的司法鉴定人,指导司法鉴定人助理开展辅助活动;
(二)制定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制度,规范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行为;
(三)组织司法鉴定人助理参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等的学习,提高司法鉴定人助理综合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四)与鉴定人助理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
(五)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考评档案,对司法鉴定人助理进行定期考核,详实记载司法鉴定人助理办理司法鉴定辅助业务的数量和质量、司法鉴定业务技术能力评价、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情况;
(六)推荐具备相应条件的司法鉴定人助理申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和司法鉴定人资格;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备案管理;
(二)对司法鉴定人助理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操作规范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司法鉴定人助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组织参加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助理备案,行业协会取消会员资格: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活动的;
(三)不遵守司法鉴定机构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批评仍不改正的;
(四)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司法鉴定机构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有违反《云南省司法鉴定协会章程》、《云南省司法鉴定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云南省司法鉴定协会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司法鉴定人助理在辅助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所在司法鉴定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