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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
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发业务经办的通知
日期:2024-04-22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广大参保职工:


为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发业务操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01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对象题    



(一)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时,发放对象为用人单位,需额外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对公)》;用人单位作为垫付方申领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异地交通食宿费)时,发放对象为用人单位,需额外提供《委托证明书》(证明书需工伤职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领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异地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伤残补助金、1-4级工伤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发放对象为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本人。领取上述待遇时,须由单位经办人持享受待遇人已激活并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办理业务。


02

 02   申请工伤认定时效问题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情况,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03

  缴纳工伤保险费问题    



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04

04   工伤享待人员资格认证问题    



存在领取工伤保险固定待遇人员的单位,每年度需配合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领取工伤保险固定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格认证的单位,影响工伤职工待遇,相关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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