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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要求走私的是毒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咖啡因含量较高产品只有在已经或者准备卖给涉毒人员时,才能被认定为毒品。否则,仍应认定其属于食品、药品。因此,咖啡因含量较高产品在完成进境行为前是否能被认定为已经或者准备卖给涉毒人员,就成为了跨境电商是否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决定性因素。
咖啡因含量较高产品
法律属性转化时点分析
1、“网购保税进口”模式
在该模式下,跨境电商通过集中采购,统一将货物从海外发至保税仓,消费者网上下单时由物流公司直接从仓库配送至客户。
本专栏的跨境电商销售咖啡因绿茶片剂案例的被告人所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其不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原因就在于:按照“网购保税进口”的跨境电商经营模式,被告人需要先将咖啡因绿茶片剂进境到保税区内,然后才可以在跨境电商平台上架该商品并接受订单。该模式不允许在保税区内没有货物的情况下进行空单贩卖。
基于上述经营模式,该案中的咖啡因绿茶片剂,不可能在完成进境行为前就接受订单进而确定卖给谁,更不可能确定卖给涉毒人员。因此,该案中的咖啡因绿茶片剂,在完成进境行为前不能被认定为毒品,被告人自然也无法构成走私毒品罪。
虽然咖啡因含量较高产品在进境后可能因为接受涉毒人员的订单而转化为毒品,但此时的法律属性变化,不能向前应用于进境时货物属性的认定。因此,采用该模式销售咖啡因含量较高产品的跨境电商,不构成走私毒品罪。
2、“直购进口”模式
在该模式下,消费者网上下单后,跨境电商将货物直接从海外配送至客户。
若客户是涉毒人员,跨境电商所销售的咖啡因含量较高产品将在接受订单后进境前就确定流向毒品交易市场。也即,该类产品在完成进境行为前就可以被认定为毒品。
因此,采用该模式销售咖啡因含量较高产品的跨境电商,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
总结
综上所述,如果有跨境电商采用“网购保税进口”模式销售咖啡因含量较高产品,其不构成走私毒品罪;如果有跨境电商采用“直购进口”模式销售咖啡因含量较高产品,其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