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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妊娠的瓦房店市女青年苏女士(化名)在开发区某个体诊所被误诊为宫内孕,进行了人工流产。此后,苏女士又在开发区医院经诊断后做了右侧输卵管妊娠病灶清除手术和清宫手术。苏女士最终将那家个体诊所告上法庭,除要求赔偿医疗费外,还以输卵管功能丧失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今年4月下旬,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并酌情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不知自己输卵管妊娠
女子经个体诊所诊断后人工流产
2007年8月10日,并不知道自己是输卵管妊娠的苏女士使用化名来到开发区一家个体诊所。诊所诊断她为宫内孕,并为其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术后,苏女士腹部疼痛,在诊所输液治疗后,不见好转,被诊所医生送到开发区医院。开发区医院医生经过诊断,当日为她做了腹腔镜下右侧输卵管妊娠病灶清除术和诊创术(清宫),住院6天出院,发生了医疗费6697元,其中诊所为她垫付了3224元。事后,苏女士认为自己所受伤害是由于个体诊所的医疗错误造成的,将个体诊所业主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6697元、误工费2100元等费用共计14000余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诊所业主认为
原告属宫内孕与宫外孕并存病例
被告诊所业主认为,苏女士属宫内孕与宫外孕并存的病例。诊所的临床诊断及处置符合常规。苏女士随后到开发区医院进一步检查,查出右侧输卵管妊娠病灶(宫外孕),诊所为她垫付了3224元。当天,医院为她做了“右侧输卵管和诊创术”,手术是成功的。据统计,宫内孕、宫外孕共存的病例,占孕妇六千分之一左右,苏女士所患病症是她妊娠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的生理现象,与诊所无关。诊所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自己垫付的医疗费。
司法鉴定确认
无医疗资料记录不能认定宫内孕
法院委托一家法医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确认,个体诊所在为原告进行的人工流产过程中无医疗资料记录,宫内孕的诊断不能认定。原告实际患有右侧输卵管妊娠;被告误诊、误治导致苏女士人工流产,属医疗过失,增加了苏女士的痛苦和医疗负担过重,延误了治疗时机,导致右侧输卵管破裂,致大出血,血性腹膜炎,扩大了不良后果和医疗负担。但是,输卵管妊娠后,无论是否得到及时治疗,其功能丧失是必然的,因此苏女士输卵管功能丧失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因果联系,不涉及伤残,原告没有致残。因大失血需要加强营养,不需后续治疗。
法院判决被告部分赔偿
给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如司法鉴定意见书所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为原告进行宫内孕人工流产是正确的,由于被告的过失导致原告大失血、血性腹膜炎,相关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但原告进行正常的输卵管妊娠病灶清除术和诊创术的费用1400元应由自己承担。此外,虽然被告的此次侵权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因涉及到妇女妊娠生育等敏感因素,由于其误诊,对她精神形成较大压力和痛苦,酌情判令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诊所业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943元,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