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地址:吉林市解放中路12号北华大学附属医院门诊楼一楼
电话:0432-62034313 0432-62021722
邮箱:mzsfjd@163.com
电话:0432-62034313 0432-62021722
邮箱:mzsfjd@163.com
【转载】抑郁少年报复杀人未遂 法院从轻处罚获刑四年
日期:2015-09-30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浏览次数:1532
因对同学产生不满,患有抑郁症的少年小亮(化名)竟产生将同学杀死的念头。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小亮有期徒刑四年。
今年20岁的小亮原是日照市某高中学生,2007年夏天,小亮因患病等原因辍学。小亮认为自己不能继续上学,无法实现自己的理想是与同班同学李某欺负自己有关,遂产生杀死李某的想法。2008年1月,小亮通过电话联系与李某约定在市区某网吧见面。随后,小亮携带斧头来到约好的网吧内,趁李某上网不备之机,在背后用斧头砍击李某头部数下致其倒地。小亮作案后,在路上拦截警车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李某头部有六处创口,该损伤系外来锐性物体作用所致,造成开放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顶骨骨折、头皮裂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小亮的母亲支付李某医疗费8000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小亮患有抑郁症,作案时处于抑郁发作期,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亮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小亮属犯罪未遂,且患有抑郁症并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