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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一起典型变造文件案件的检验
日期:2015-09-30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浏览次数:1213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单位、个人间经济往来的增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迅速增加,许多文件物证如借据、收条、协议等需要鉴定,其中要求鉴定文件上签名字迹真伪的占很大比例。但是,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单纯鉴定文件上签名字迹的真伪,往往解决不了问题,若办案单位仅凭这些结论处理案件,还会造成错案。


 

简要案情:  

     原告四川省江油市含增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诉称贷给被告曾双红人民币7万元,而曾否认此事。一审中原告因无证据证明贷款事实而败诉。原告不服遂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供1张有“曾双红”签名的收条(以下简称检材),要求鉴定“曾双红”签名是否曾本人所写。经绵阳市公安局鉴定,认定检材上“曾双红”签名不是曾本人所写。上诉方认为鉴定结论有误,要求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检材送至我中心重新鉴定。


 

检验过程

  检材使用32开工作笔记本纸下半部分书写形成,“曾双红”签名为一人笔迹,正文及落款日期系另一人笔迹。“曾双红”签名运笔流畅、连笔自然,是正常书写形成。与曾签名样本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书写水平、签名组合格式、单字搭配比例、运笔,起收笔动作等特征上表现一致,个别差异点系书写速度不同所致,可作同一认定结论。

  至此,应该说我们已经完成送检单位的鉴定要求,但是工作中发现的诸多疑点引起了我们的注意:1、检材除“曾双红”签名色泽鲜艳、清晰完整外,其余字迹色泽黯淡且有不同程度的洇散;2、检材除“曾双红”签名及指印部位外,其余部位纸张颜色偏黄、发毛、起皱、无光泽且多处破损;3、作为本案至关重要的且是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原告为何不在一审中提供,却要等到二审才出示?

  为解释上述疑点,我们对检材作了进一步的检验,发现在紫外线照射下,检材“曾双红”签名及指印部位荧光亮白,而其余部位荧光呈暗褐色,分析系行为人使用化学药剂消褪原有文字遗留的痕迹。故我们作出结论:检材上“曾双红”签名是曾本人书写;检材上除指纹和“曾双红”签名外,其他字迹是将检材上原有字迹消褪后重新添写形成的。

  

体会

  通过本案的成功鉴定,我们对此类案件的鉴定有了以下几点体会:

  找准问题关键

  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鉴别文件的真伪,而非单纯鉴别签名的真伪,签名真实并不等同于文件真实。如本案检材,尽管“曾双红”签名是曾本人所写,但其余部分却系变造形成,不具真实性。

  全面、系统地检验

  对于此类案件,送检单位往往只要求鉴定签名字迹的真伪,这时,作为鉴定人员不能仅限于送检单位的要求,而必须综合运用文件检验的各项手段,对检材进行全面、系统的检验,判明文件形成方式。本案中,如果我们仅按送检单位的要求做单一的字迹鉴定,忽略对检材其它方面的检验,就不可能发现检材系变造形成这一事实,这势必导致本案的审理结果与事实相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自身修养,增强综合业务能力

  在鉴定工作不断复杂化的今天,我们不仅要不断提高文检技术水平,更重要的是尽可能地扩展知识面,努力提高综合业务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牢牢把握事实,切实科学地维护司法工作的严肃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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