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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儿童右肾全切,医院该当何责?
日期:2015-09-30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浏览次数:1684

一、案情摘要

被鉴定人江某,因腹痛就诊于某大城市儿童医院,该院门诊以“阑尾炎”收入院,经有关检查诊断为“右肾实质占位性病变”,行手术切除整个右肾,术后病理诊断为恶性淋巴瘤,弥漫性大B淋巴瘤,并在外院给予放疗,化疗。此后,上海某医院病理科对江某术后的病理切片及病灶蜡块进行再次会诊,诊断为“右肾肉芽肿型肾盂肾炎,考虑陈旧性肾梗死,继发感染”。江某的父亲认为此儿童医院存在误诊误治行为,而诉状法院。该院曾委托当地医学会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无过错责任。对此患方不服,该院再次委托本中心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

二、检验过程

我们审核了送审的全部资料,并邀请了相关的影像学,泌尿外科学,病理学等临床专家进行了会鉴,现将会鉴意见综述如下:

1、影像学所见:

1)该儿童医院对患儿所做的腹部超声、腹部CT扫描+增强、肾分泌性造影,其报告意见基本正确,均发现右肾实质占位性病变。

2)该儿童医院的选择性右肾动脉造影的报告意见(恶性肿瘤)是错误的,实际上造影所表现的是:肾动脉分布清晰,走向基本正常,动脉期仅见环形血管,中心部位未见恶性肿瘤血管网,亦未见动脉瘘,肾质期亦未见异常血管改变,边缘清晰,所表现的均为良性病变特征。

影像学专家综合诊断:右肾占位性病变(体积较小,考虑良性病变:肉芽肿型炎性病变)。

2、对医方的行为评价:

本例虽具有手术指征,但医方存在三点问题:(1)术前诊断不够明确,对非霍奇金淋巴瘤认识不充分(儿童肾脏原发性非霍奇金淋巴瘤发病率较少)。该院的CT扫描+增强,意见十分明确(瘤性肉芽肿),肾分泌性造影也显示双肾分泌功能正常,但均未引起重视,而仅仅依靠错误的肾动脉造影报告意见,术前亦未作右肾穿刺组织细胞学检查,从而导致了右肾的占位性病变系恶性肿瘤的错误判断。(2)由于诊断失误导致采用的手术方式单一,应首选病灶剜出术或肾部分切除术。(3)术中未考虑做冰冻快速病理切片,以进一步明确诊断。

3、病理学所见:

右肾正常组织结构大致保存,部分区域正常结构破坏,可见急慢性炎性细胞浸润,以淋巴细胞、浆细胞为主(免疫组化示CD20CD79α,CD45ROCD3均有阳性表达细胞),并见有泡沫细胞,均支持炎症性病变的结论,不支持恶性淋巴瘤的诊断

三、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的文证资料、病理切片和专家会鉴,结合委托人的要求,现综合分析如下:

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

1)该儿童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江某的诊治过程中,检查手段是合理完善的,治疗原则基本上是正确的,医疗护理行为也是比较规范的;但存在对儿童肾脏恶性肿瘤病变的认识不充分,术前、术中诊断不明确,实施的手术方式不当,术后组织病理学诊断错误等过错。

2)因术前诊断不明确及术后诊断错误,导致被鉴定人右肾全部切除,并进行了放疗和化疗,致使被鉴定人遭受物理性、化学性损伤,免疫能力低下等不良后果。

3)江某右肾的占位性病变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部分区域的正常结构破坏),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也干扰了对本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

综上所述:医方在诊治江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部分过错,参照我国法医界目前通用的医疗过失参与度等级的相关参考标准,医方的责任程度为部分责任(D级),理论系数值为50﹪。

2、关于伤残等级的评定

被鉴定人江某右肾缺如,免疫能力低下,江某的伤残程度为七级。

3、关于后期治疗费用的问题

被鉴定人江某现正处于生长发育期,应加强营养和康复治疗,提高免疫能力,后期费用应根据当地的生活、医疗水平而评定。

四、鉴定意见

医方在对被鉴定人江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部分过错(D级),其参与度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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