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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的有关规定
各地商检局:
根据《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我局制定了《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在商检内部使用。
请将本规定转发所属分支机构。
附: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的有关规定(内部使用)
一、凡在口岸已申请残损鉴定的商品,因条件限制,不能在口岸鉴定的,口岸商检机构可办理易地鉴定手续,到货地商检机构凭口岸商检机构的易地鉴定通知单鉴定;若到货地商检机构鉴定有困难,可与口岸商检机构联系,由口岸商检机构跟踪鉴定。
二、残损商品办理易地鉴定时,口岸商检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1.查核有关单证;
2.验明受损商品的包装或表面残损等情况;
3.初步查明致损原因;
4.监督收货人或代理人接运部门修整或更换不适于继续转运的残破包装;
5.及时签发易地鉴定通知单,向到货地商检机构介绍致损原因和初验情况,提供必要的单证,提出需要鉴定的内容和完成鉴定的期限;
6.复核到货地商检机构的鉴定结果;汇总出证,并寄一份证书副本给到货地商检机构存查;
7.统一收取鉴定费,并按5O%付给到货地商检机构。
三、残损商品的易地鉴定,到货地商检机构负责办理下列工作:
1.根据易地鉴定通知单所列内容,核对受损商品的包装和表面残损等情况;
2.查清受损商品的残损程度或损坏的情况;
3.对残损商品进行定损贬值;
4.确定所需的合理费用;
5.及时向口岸商检机构提供中外文对照的鉴定结果单和必要的照片等有关资料,并提出签证时的注意事项。如内货无损,亦应及时书面通知口岸商检机构;
6.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口岸商检机构取得联系;
7.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鉴定工作的,应及时通知口岸商检机构。
四、如外商对残损商品需要看货复查,申请人应按鉴定人的意见,保留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残损商品。
五、对残损商品原则上应逐件鉴定,对数量大且残损情况类似的商品,可采取抽查或分类鉴定的方法,以抽查结果推算全批残损商品的损失。
六、理货签残损数量与残损货物数量不符时;理残数大于实残数,按实残数出证;若理残数小于实残数,按理残数出证;但遇有实残数大于理残数而又有确凿证据证明是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时,也按实残数出证。
七、证书的基本内容:
1.舱口检视:
(1)必要的航海日志摘录;
(2)舱口情况:证明开舱前舱盖、人孔、风筒的封闭和封识情况;
(3)舱内情况:证明舱内表层货物及其覆盖、衬垫积载等情况。
2.载损鉴定:
(1)舱口检视情况(同1);
(2)货损情况:证明卸货过程中所发现的货物残损情况,及其舱位和通风、铺垫、隔离紧固、配载等情况,证明致损原因,残损数量,但不证明损失程度。
3.监视卸载:
(1)舱口检视情况(同1)
(2)卸载情况:证明卸载方式。时间及卸载过程中发生、发现的货损情况。
4.海损鉴定:
(1)事故经过:列明载货情况、装运港、目的港、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和性质;货损舱位和航海日志;海事声明的摘录;以及船方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救助经过等事实情况。
(2)货损情况:按提单逐一列明货物名称、数量、装载部位、受损数量及情况等。
(3)鉴定结果:按提单分清好、残货,残货中分清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损失程度及加工、整理的合理费用。
5.验残:
(1)包装情况:阐述原包装方式,内外包装的原用物料及衬垫、防潮、防震和固定措施等,证明包装受损情况。对主要因包装不良造成的残损,应着重加以说明。
(2)货损情况:阐述鉴定方法、依据,残损情况和程度,以及需要列明的损失量,贬值率和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列明测试数据,增附照片,引用航海日志,海事声明或船方提供的情况及主管部门的签证报告等。
(3)鉴定意见:列明致损原因,但不指明索赔对象。
八、对同船、同批货物,当分别受理承运人申请的载损鉴定和收货人申请的验残时,应注意两种证书的一致性,防止相互矛盾。
九、拟在多个港口卸载的同船、同种进口商品、发生同一类型残损时,前一卸货港商检机构应及时通知后一卸货港商检机构,鉴定过程中,各有关港口商检机构应互相沟通,确保证书质量。
十、承运人申请载损鉴定后,又要求证明残损程度和定损贬值的,可按载损鉴定加验残处理,合并签发载损鉴定/验残证书。
十一、残损鉴定证书副本及有关文件、资料、样品、照片和理化测试数据等必须妥善保管,其保留期限为二年。重大案件的资料,应申请人要求,可适当延长。
十二、对因火灾、海事造成货损的事故,如有关主管部门(港监、船检、消防等)已参与鉴定,一般应以其鉴定结论为判断依据。但如发现其鉴定结论与事实有明显出入时,应建议其修正。如其不同意修正时,商检证书不予引述其结论;如果商检的结论切实可靠,且在证书上必须阐明时,也可只列商检的鉴定结论。
十三、包装、货物残损修理费用的掌握
1.工时费参照到货地同类行业的工时标准;
2.修配时,使用的进口原料和零配件按CIF价格作价,无法询得CIF价格时,按当地市场价格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