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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业动态
【攀枝花市法规】关于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5-10-06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关于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司法局,各县、区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4〕271号)及《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川价发〔2004〕271号文件更正补充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重新核定的我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在接受社会委托,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时,按本通知规定收取司法鉴定费。

        二、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三、本通知规定收费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委托办理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价格鉴证业务收费。

        四、司法鉴定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办公场所或收费点公示本司法鉴定机构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公示的机构不得收费。

        六、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七、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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