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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扩大,人们保险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保险理赔诉讼案件迅速增加。尤其是社会交通车辆日益剧增,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车辆理赔纠纷及理赔诉讼案件尤为突出,在车险案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赔款已成为车险案件总赔款的主体部分。
车险案件中受伤人员的损失,一般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急救车费、死亡补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抚养人生活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对于此部分费用的赔付,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多年的探索,在赔付过程中已经能够得到广大客户的认可,并且不会存在众多的异议和分歧。然而,一些涉及人员伤亡的损失,如: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出院护理费、未实际发生的二次手术费和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因涉及面广、牵扯人多,而成为最有争议的费用。
司法鉴定和法医临床专业部分,对于商业保险中涉及人员伤亡案件的处理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这就说明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都有自主选择权来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那投保人应该如何来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呢?首先,要通过当地司法局网站对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查询、筛选、确定,也可通过法院提供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进行查询、筛选、确定。其次,查看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有这个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才是正规的,才有鉴定资质。第三,当事人申请的鉴定要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相一致。第四,要选择一家好的司法鉴定机构,并不是要选择最贵的一家,而是要看鉴定机构内所聘请专家的资质,要看鉴定机构的规模,看老百姓的口碑。所以,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的时候,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或是其他途径了解一下,选择规模较大,拥有较多执业时间长经验丰富的高级职称的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机构。
投保人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的时候可以先与保险公司协商,共同确定一家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当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加法院统一摇号来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若是投保人已经自己做了一份鉴定报告,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到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没有上述理由的情况下是不能要求投保人重新鉴定的。
魏娇娇
摘自《江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