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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处理,大致上依赖以下几种途径:①调解;②仲裁;③诉讼。在仲裁与诉讼工程中,也可进行调解,从而达到息诉止纷的目的。
一、调解
所谓调解,是指在第三方机构(或组织)的主持下,在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政策的框架内,医患双方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临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为依据,分别阐述各自的主张,调解机构(或组织)则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互相协商,争取获得一定程度的谅解而达到妥协的目的,以消除纠纷的活动。总结起来,调解具有以下特点:(1)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过程,各方当事人均有权拒绝接受调解而直接进入其他纠纷解决途径;(2)进行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的必须完全出于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其接受调解;(3)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4)调解不成的,不能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6)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
调解不成的民事争议主要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这两种方法。仲裁机构与法院不同。法院刑事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属于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由上述内容可知,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在发生纠纷之前或之后签订协议,明确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进行裁决,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三、诉讼
医疗诉讼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有资质的医疗单位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错,因此而诉至人民法院的情形。
医疗诉讼一旦形成,须由人民法院指定法官(或者合议庭)依法审判。与仲裁不同,医疗诉讼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地域管辖与逐级审理制度。因为法官多不具有专业医学知识和专门医疗技能,故经常需要就医疗诉讼案件中的有关专业理论或专门技能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具有如下特征:(1)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诉讼中涉及专门性问题;(2)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或者专门技能的鉴定人;(3)司法鉴定的结果使由鉴定人提供针对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的鉴别和判断意见。司法鉴定作为一个专有名词,颇具中国特色,在国外,经常也被称为法庭科学。
民事案件以息诉为原则。人民法院在医疗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仍可组织原、被告(医、患)各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会作出判决。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依法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直接生效。对二审判决仍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申诉,但申诉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