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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23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
日期:2017-03-10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经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樟树市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生产的23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北联康药业有限公司、南京海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省金芙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青春康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樟树市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山东鄄城志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河南千方药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凯旋药业有限公司、禹州市金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北神农本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南福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神农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景程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国草药业有限公司、甘肃温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九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23批次连翘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含量测定、浸出物、杂质等(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当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3月7日


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本中心依托北华大学及附属医院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仪器设备,能够出色完成各种司法鉴定项目,其中优势项目有:伤残程度鉴定、法医学死因分析、亲子鉴定、个体识别、毒物/毒品/酒精定性定量分析、医疗纠纷、体表损伤计算机测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微量物证、痕迹鉴定、文书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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