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带酒水食品”、“最低消费”、“定金不退”、“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你在生活中是否也因这些“霸王条款”吃过“哑巴亏”?
第一句:本商场有活动最终解释权!
商场“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王某诉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认定商场“最终解释权”条款为无效条款,是因为它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的强制性规定。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2012-10-11
第二句:一经办卡,概不退费!
服务合同中经营者免除自己义务且未向消费者说明的格式条款无效——张某诉某健身俱乐部(沈阳)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按照我国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商品服务合同所遵循的普遍惯例,除特殊商品和服务外,经营者均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2.4
第三句:赠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购物赠品有假,商家应承担责任——孟某诉某电器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商品交换中“买一赠一”的赠与,最起码是附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就是购买该商场商品。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售人相同的责任,同时若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第四句:外带酒水,本店收取20%开瓶费
酒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迫收取开瓶费,格式条款无效——曲连吉诉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返还开瓶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案。
裁判要旨: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提供人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一律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其内容无效。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第五句: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
餐饮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对消毒餐具费达成合意时无权收取——安新华诉北京市大食客饮食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案。
裁判要旨:餐饮服务者具有提供清洁餐具供顾客使用的义务,但如对消费餐具收取费用则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的范畴。在双方对于消毒餐具费收取与否及收取标准没有明确认知,且未达成合意时,服务提供者无权向顾客收取该项费用。
案号:(2009)朝民初字第1823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第六句:本酒店停车场免费,财物自理,丢失概不负责!
停车场作为酒店的配套设施,其运作产生的成本已经分摊在酒店其他项目的消费上,消费者在酒店住宿消费支付的费用已经包括了酒店的停车服务费用,酒店与旅客之间成立保管合同——番禺祈福(南沙)大酒店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停车场作为酒店的配套设施,其运作产生的成本已经分摊在酒店其他项目的消费上,消费者在酒店住宿消费支付的费用已经包括了酒店的停车服务费用,酒店与旅客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停车期间,因酒店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酒店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2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第七句:本套餐最低消费XXX元,有效期至2099年!
电信服务提供商应将号码资费标准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说明——许某诉许昌移动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消费者所使用号码资费标准有效期85年,在有效期内不能降低套餐标准,该资费标准对消费者的权利构成限制和负担,电信服务提供商在入网时应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说明,以保证许某的消费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8年1月4日第3版
第八句:因第三方原因临时停水,供水方不承担责任
供水公司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用户因为停水而不能正常营业,供水公司应对用户因停水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瑞金市天元食品公司诉瑞金闽兴水务公司供用水合同案。
裁判要旨:供水公司因第三方的原因未在公告公示的期间内恢复供水,导致用户因为停水而不能正常营业,供水公司应对用户因停水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