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涉及专业问题,当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后,若双方当事人有医疗纠纷的话,可进行专业的医疗技术鉴定。但对第一次的医疗鉴定结论不服,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请求再次鉴定,这是对技术鉴定不服的规定。
1、再申请鉴定条件
对技术鉴定不服的,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请求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交予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
申请再次鉴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2)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
(3)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4)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提起由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书时,须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证据条件
当事人对委托的鉴定部门所出具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
应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因此,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在正规医院就医,若发生医疗事故也一定要在资质健全,正规的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以有力证据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