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刑核89065001号
被告人娄忠清,男,汉族,1977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怀远县,住所地蚌埠市禹会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杜琨,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娄忠清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皖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娄忠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被告人娄忠清辩称,被害人陈某未被其杀死。
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杜琨在复核期间提出:1、娄忠清主观上仅具有伤害的故意,应当依法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2、娄忠清具有多项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原审法院量刑过重,应予改判。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娄忠清把自己婚姻引发的问题归咎于父母,又长期不工作,生活完全依赖父母打工的微薄收入,却因父母平时给的零花钱不能满足其要求等原因对父母心生怨恨。2017年6月8日6时许,娄忠清因母亲陈某给100元的零花钱没有满足其要求,便用拳头、巴掌殴打陈某,并用手掐住陈某脖子,将陈某头部连续向地面撞击,其他人上前阻拦时,娄忠清仍不罢手,后陈某被打倒在住处附近的土路上当场死亡。作案后,娄忠清骑电动车前往怀远县城关镇吃早餐,在返回住所途中被抓获。经鉴定:死者陈某系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娄忠清患“双相障碍”,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载明:中心现场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园艺场场部边一条南北土路上,该土路南接东海大道,北上涂山。在米为禹王山庄的牌子,牌子北侧土路西侧由南向北为三栋坐北朝南的民房。尸体位于禹王山庄牌子北侧约10米、距离最南侧民房东墙约6米的路中间地面,面部朝下,头朝东南,脚朝西北,右脸贴地,趴在地上。尸体头部东侧地面发现30厘米×40厘米红色斑迹(棉签擦拭提取),尸体北侧地面发现面积约70厘米×110厘米红色斑迹(棉签擦拭提取)。尸体东北侧为沙堆,在沙堆南侧发现带有红色斑迹的毛发(拍照后原物提取)。土路西侧为禹王山庄牌子北侧由南向北第三处农宅,在室内门口东侧桌下发现一双棕色皮革男士凉鞋,上面有沙子和红色斑迹(拍照后原物提取)。沿尸体所在土路向南约500米水泥路上为娄忠清所骑电动车,在电动车大支架上发现红色斑迹(棉签擦拭提取)。
2、人身检查笔录、照片载明:办案民警对娄忠清进行人身检查时,在其所穿裤子左腿上发现红色斑迹,疑似血迹,并剪切提取。
并有同步录音录像相印证。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蚌埠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侦查机关扣押娄忠清所持有的拖鞋一双、裤子一条、电动车一辆的情况。
4、提取笔录、照片证明侦查人员提取娄忠清十指指甲、血样及娄忠清父亲娄某1血样的情况。
5、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蚌)公(司)鉴(毒物)字[2017]71号毒物检验报告载明:陈某胃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及有机磷农药成分。
6、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蚌)公(司)鉴(尸检)字[2017]18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1)检验:被害人陈某尸体头颅畸形,头面部沾染大量混合血性液体的泥沙,左颞顶部头皮见212.5px×114.99999999999998px血肿,表面见多处散在15px×20px大小表皮剥脱。左额面部至左下颌见大面积表皮剥脱,可见大量散在点片状皮肤创口,大小25px×20px至15px×10px不等。左面部塌陷,左耳耳轮青紫肿胀。唇粘膜肿胀。颈前正中见散在条状皮肤表皮剥脱,长1.1至10px不等。颈中偏左见45px×22.5px皮肤表皮剥脱,左颈部外侧见平行三条间隔30px的皮下出血,自上而下分别长40px、67.5px、112.5px,宽均为10px。左肩部见337.5px×170px皮下出血,左腰背部见52.5px长创口,创周无挫伤,两创角钝,创间见组织间桥,组织无明显出血,创腔深达皮下肌肉层,创道深77.5px。左肘部背侧见多处散在皮下出血,大小为55.00000000000001px×30px至25px×20px不等。右手背见130px×95px皮下出血,右手食指掌指关节背侧见15px×12.5px皮肤表皮剥脱。左膝部前侧见70px×102.49999999999998px皮下出血。(2)论证:尸检见死者有重度颅脑损伤表现和机械性窒息表现。胃及胃内容物未检出毒鼠强及有机磷农药成分,排除上述毒物致死可能。由此可见死者陈某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死者左面部大面积擦挫伤伴创口,头皮擦挫伤伴头皮下血肿,颅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右侧脑组织挫裂伤,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符合表面粗糙、平面物体作用左面部所致损伤特点(如头部撞击地面可以形成)。死者颈部多发皮肤擦挫伤,颈前见多处条状表皮剥脱,左颈部外侧见平行三条间隔30px的皮下出血,颈部皮下出血,颈部浅肌层肌肉出血,符合颈部遭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特点(如双手扼压颈部可以形成)。死者左肩部皮下出血,左背部肌肉出血,四肢多处皮下出血及右手背表皮剥脱,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特点。死者左腰背部创口,创周无挫伤,两创角钝,创间见组织间桥,组织无明显出血,创腔深达皮下肌肉层,该创口无出血等明显生活反应,符合死后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特点。(3)鉴定意见:死者陈某系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7、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蚌)公(司)鉴(DNA)字[2017]62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载明:在送检的标有“红色斑迹棉签擦拭物1”、“红色斑迹棉签擦拭物2”、“带有红色斑迹的毛发”、“男士凉鞋”、“电动车大支架上红色斑迹棉签擦拭物”、“犯罪嫌疑人娄忠清裤子左腿红色斑迹剪片”、“犯罪嫌疑人娄忠清十指指甲”字样物证袋内的检材与陈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5.20×1017。陈某和娄某1是娄忠清生物学父母的亲权指数为1.16×105。
8、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皖荣军司鉴[2017]精鉴字第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娄忠清患“双相障碍”,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9、安徽省荣军医院门诊记录载明:娄忠清于2006年7月14日至2017年2月多次在该院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
10、辨认笔录载明:证人石某1、石某2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娄忠清就是2017年6月8日6时许在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原涂山园艺场民房东侧抱住被害人陈某的头部向地面猛烈撞击致其死亡的人。
11、指认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照片证明娄忠清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
12、110受理单、反馈单、受案登记表、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出具的归案经过载明:本案系员工石某2于案发当日6时23分21秒拨打110电话报警,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民警根据110指令出警到现场,并在附近抓获返回住所途中的犯罪嫌疑人娄忠清。
13、蚌埠市紧急救援中心院前急救病历载明:120急救医生赶至现场后检查,陈某瞳孔已扩散到边,生命体征完全消失。
14、娄忠清案发后外出及返回视频截图说明、监控截图证明案发后娄忠清骑电动车往返其住所与怀远县的情况。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娄忠清、被害人陈某的身份情况。
16、证人石某2证言证实:2017年6月8日大约6点钟,其在个牛棚里整理饲料,突然听到工友石某1喊其。其赶紧过去,看到石某1站在他房子边的东边空地上,旁边趴着一个在打工的女工友,然后这个女工友的儿子用两个手拽着女工友的头发往地上撞了两三下,女工友趴在地上一动不动,地上都是血。其赶紧过去推女工友的儿子,石某1吓得跑到旁边站着,其看女工友趴在地上还是一动不动后也到旁边站着。后来女工友的儿子回家一趟又跑出来,又用两手拽着女工友头发把头往地上撞,一边撞还一边骂,撞几下后又往女工友屁股上跺了一脚。其就到牛棚门口打120、110,然后到。往东海大道走的时候,看到女工友的儿子骑一辆电瓶车快速往东海大道跑了。趴在地上的女工友住石某1家北侧,中间隔一家。那个女工友在食堂洗碗,平时和她老伴、儿子、孙子四个住一起,她儿子是离婚的,平时不上班,天天都在家。
17、证人石某1证言证实:2017年6月8日早上6点,其在东门北侧养鹿厂喂牲口,听到一个女的喊救命,转头看到在农庄洗碗的一个女工友的儿子骑在女工友后背上,双手拽着女工友肩膀把女工友的头往地上磕大概三四下。其过去推了女工友的儿子一下,女工友的儿子蹿上来就拿拳头要打其,其躲开了。其跑到大门口喊正在喂牲口的石某2和李维忠快点出来救命,他俩就出来了,这时女工友的儿子回到女工友趴的位置,往女工友屁股踢了两脚,嘴里还骂“我踢死掉你”,就往南走了。
18、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7年6月8日6点多,其在东门碰到石某2,石某2用手往上面指一下,说“他妈被打得快不行了”。话音刚落,有个人骑蓝色电瓶车从其旁边路上往南走了,石某2说就是那孩子打的。120来后,其和石某2跟过去,看到一个人脸朝下趴在房子东面地上,医生检查完之后,打了一张单子就走了,那个人在地上一动不动,估计是不行了。
19、证人娄某1证言证实:其和妻子陈某在打工已经十年了,一直租住在东侧的民房里,其目前不在干了,陈某一直在食堂里洗碗,大儿子娄忠清、孙子和其夫妻俩一起住。2000年时,娄忠清娶个媳妇,是他舅舅介绍的,后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婚了。娄忠清平时跟其及陈某关系不好,自从离婚后就怪母亲、舅舅,认为舅舅没有给他介绍个好老婆,导致他离婚。2009年,娄忠清带儿子和其夫妻俩住一起,从来不上班,也没有经济收入,就是找其夫妻俩要钱,孙子上学、生活费用全靠其夫妻俩。其夫妻俩讲娄忠清不出去干活,娄忠清就不快活,骂骂咧咧,如不能满足他要求,他就和其夫妻俩闹。聊天时娄忠清喜欢讲“现在我连女人都没有了,我还干活来,你们就该养我”。
2017年6月7日晚上,娄忠清说身上就两块多钱了,其和妻子商量后拿100块钱给娄忠清。娄忠清当时就不高兴,开始骂骂咧咧的,讲给少了,应该给三五百块钱。其怕妻子听了不舒服,让她到外面住。第二天早晨6点半左右,其干活时接到员工电话,讲其儿子将母亲打了,打得怪狠。其打电话叫小儿子娄某2赶紧去看看,其赶到现场时看见妻子陈某趴在其家东边空地上一动不动,头上、地上都是血。
娄忠清平时比较内向,没有什么朋友,自私自利,从来不为其夫妻俩考虑,还好吃懒做,结婚后脾气暴得很。旁人说是不是脑子有问题,其还带娄忠清去荣军医院看过病。娄忠清讲他什么病都没有,医院开的药高兴吃就吃,不高兴吃就不吃。
20、证人娄某2证言证实:其哥哥娄忠清的老婆是舅舅介绍的,后来离婚了,娄忠清带着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对父母态度不好,而且从来不工作,平时花销、小孩上学的生活费都是父母给的。其听父母讲,娄忠清一直责怪、记恨父母、舅舅没有给他找个好老婆,总认为他生活不如意都是父母造成的。前几年还听父母讲娄忠清经常骂他们,父母心里很怕他。
2017年6月8日早晨大概6点多钟,其接到父亲娄某1的电话,讲其母亲被其哥哥打了,让其赶紧去看看。到跟前时,其看到母亲趴在离住的房子十几米的地上,脸上、地上都是血,听旁边人讲120来抢救过了,人已经不在了。
娄忠清不喜欢跟别人接触,也没有什么朋友。其觉得娄忠清比较内向、自私、多疑,是无所事事的一个人。邻居觉得娄忠清可能有问题,建议父母带他去医院看看。据其所知,娄忠清到医院看过,拿的药回家吃的。
21、被告人娄忠清供述:其父母到打工,并租住在原涂山园艺场总部,已经有七八年了。后其嫌老婆有点愣跟她离婚了,法院把儿子判给其,其带儿子和父母一起住大概七年多了。其前妻是大舅介绍的,当时其就不满意,父母硬让其结婚,离婚时其母亲、老婆不同意,离婚后其想再婚,母亲不同意,还偷偷跟其前妻联系,带小孩去见其前妻,那是其不能容忍的,其现在的生活不如意都是父母造成的,所以其恨透了父母。其有十几年不上班,花钱都是向母亲要,但每次母亲只给其二三十块钱,多了也就是三五十,再多就不给了,其给孩子的零花钱也没有。这半个月小孩都没来家,都是母亲操纵不让回来的,为这其也生气。前几年父母带其到荣军医院看过病,医生给其拿了治忧郁症的药,其吃了一段时间后扔了。
2017年6月7日晚上其自己大吵大闹,后来母亲走了。第二天早上大概六七点钟,其起床后到院子里准备洗脸,看到母亲从外面往院子里进,就向母亲要钱,讲给个三百五百都行,千八百也行。母亲只给其一百块钱,再问她要就说没有了。其当时就生气了,开始打她、骂她,她往门口走,其撵上去用拳头、巴掌打她头部,把她打倒在门口南北路上,然后又打一会。其打母亲时,的饲养员小玉来推其,另一男的过来抱其,其把他两个挣开,又掐母亲的脖子对地上撞了两下,母亲的鼻子、耳朵出血了,渗到地上一小片。其看她动都不动像死人一样就不打了,其进屋把凉拖鞋换成皮鞋,然后出门骑上电瓶车,这时其看到母亲还趴在地上不动,其很生气就骂她,并骑着电瓶车从她背部压了过去,然后骑电瓶车到怀远吃早点,然后按原路回来,刚到家附近就被警察抓了。其打母亲时不顾后果,心想就是把她打死都不能解开其心里对她的恨。
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娄忠清关于被害人陈某未被其杀死的辩解,经查:娄忠清杀死其母亲陈某的事实有目击证人石某2、石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关于在娄忠清十指指甲及其所穿凉鞋、裤子上检出被害人陈某血迹的鉴定书、蚌埠市紧急救援中心院前急救病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娄忠清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此节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忠清因家庭矛盾,不顾他人阻拦,不计后果殴打其母亲陈某,且殴打后没有过问死活,亦未采取救治措施,放任陈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关于娄忠清主观上仅具有伤害的故意,应当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娄忠清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辩护人关于原审法院量刑过重,应予改判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3刑初2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娄忠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符仲云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高洪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