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2020年4月1日 吉司办发[2020]23号)
各市(州)司法局、扩权强县试点市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秩序,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司法部近日下发《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27号),决定2020年在全国集中开展一次司法鉴定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根据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及执业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严肃查处和有效预防“金钱鉴定、人情鉴定、虚假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执业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根据司法部“双严十二条”规范整改和司法鉴定行业警示教育活动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情况以及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对我省司法鉴定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严格准入监管。全面核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条件是否合格,是否存在利用虚假手段骗取登记的情况,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业务类别、延续登记等事项从严审核。
1.全面核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化情况,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撤销登记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有三项以上执业类别的司法鉴定人要重点核查。
2.鉴定机构某一鉴定类别的在岗执业鉴定人实际少于3人的,依法撤销该执业类别。
3.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停止执业并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该执业类别。
4.《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5.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6.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对没有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在鉴定机构兼职的公务员,由所在鉴定机构进行清理和解聘;对辞退或退休的公务员,原系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未满3年,其他公务员未满2年,在鉴定机构兼职的,由所在鉴定机构进行清理和解聘。
(二)严格质量监管。按照中办 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核查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开展情况,近几年能力验证结果反馈情况,文书质量评查情况。
1.认证认可情况。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具备而不具备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停止执业,责令3个月内整改。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过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2.能力验证情况。对司法鉴定机构同一鉴定事项连续两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未反馈)的,第一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未反馈)而应当参加第二次能力验证却未参加的,连续2年应当参加而未参加能力验证项目的,停止执业并限期6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的,予以注销。
3.文书质量情况。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文书质量进行全面评查,在评查中发现鉴定人能力水平存在严重不足的,停止执业并限期6个月内整改,整改后经专家评审认为仍不能胜任司法鉴定工作的,予以注销。
本次清理整顿工作不限于以上方面,上述文件中明确的问题,都要全面核查。如文件中涉及的高龄司法鉴定人的问题,60周岁以上司法鉴定人的健康状况如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或者只挂名,不具体从事鉴定业务的,予以注销。
(三)严格执业监管。全面核查有关司法鉴定投诉、举报、信访等处理情况。
1.无资质、超范围鉴定。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
3.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
4.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5.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6.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违规设立接案点等不正当行为。
7.违反鉴定人负责制,按照委托人的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8.故意提高或降低伤残等级等虚假鉴定。
9.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10.出租、出借、转让执业许可。
11.违规收费等。
各司法局要严格对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要清理过程中发现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金钱鉴定、人情鉴定、虚假鉴定”或者鉴定意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要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撤销登记。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4月2日—10日)。各司法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组织所属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司法鉴定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历年能力验证结果等事项,对照清理整顿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查期间,每名鉴定人和每所鉴定机构都要形成一份自查问题清单,于4月10日前报各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
(二)检查阶段(4月11日—4月30日)。各司法局要成立司法鉴定清理整顿检查组,成员由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协会鉴定专家组成,有条件的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相关部门领导参加,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全面核查,对核查出的问题要形成核查问题清单报告,于4月30日前报省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三)整改阶段(5月1日—5月22日)。各司法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集中处理。对存在问题的司法鉴定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坚决予以处罚、惩戒,情节严重的上报省厅注销登记;对已经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上报省厅予以注销。上述工作,各司法局要形成整改报告(清理整顿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有关意见建议)同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并于5月25日前上报省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省厅将组成司法鉴定清理整顿活动督导组,对各地区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抽查。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实际,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如需调整各阶段工作时间的报省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是司法部针对当前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的一次全国性的清理整顿活动,是今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点工作任务,活动期间司法部将通过组织座谈、电话沟通、随机抽检等多种形式对各省进行抽查。各司法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策划、合理安排、落实责任、组织实施,推动清理整顿活动深入开展,确实收到实效。
(一)充分动员。各司法局要充分做好动员工作,要让每位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都知晓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通过动员使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工作,自觉配合开展工作,认真查找自身问题并进行整改,努力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
(二)注重实效。各司法局要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阶段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重点核查投诉数量多、鉴定业务少以及业务范围较多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登记条件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对已经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采取虚假手段骗取登记的、执业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手软,坚决依法淘汰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要合理借助行业协会、同行专家以及公检法机关技术部门的力量共同实施清理整顿,保证清理整顿效果。
(三)巩固成果。各司法局要通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执业监管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从源头上为规范执业提供保障。在具体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使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工作常态化、机制化。
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各司法局要注重宣传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各类材料。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联系人:郑志威,张超,电话:0431-82750362,电子邮箱:jlsfjd@126.com
附件: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