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221刑初17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双,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一检刑诉〔20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妍、葛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杨双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由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安平路出发到达南崴子村出三社,后又从南崴子村三社驾车返回岔路河镇街里贵族理发店。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告人杨双静脉血酒精呈阳性,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杨双经查获归案。被告人杨双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安5000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现场及车辆照片、出警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关某、孙某证言,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吉鸣正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03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永吉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香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