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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徐全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7503刑初6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全胜,男,汉族,1985年7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籍贯吉林省柳河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河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白河森林公安局白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白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林检一部刑诉[202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全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台益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全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全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1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徐全胜酒后驾驶长白山AXX5电动四轮车,在白河林业局常青路王麻子锅贴店门前倒车时,与高某停放的吉AXX1号小型轿车相刮。经吉林鸣正司法鉴定所吉鸣正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12号鉴定书,鉴定为徐全胜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75.8mg/100mL,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2020]鉴字第SJCC00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该车辆为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属于机动车。

被告人徐全胜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全胜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准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全胜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全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台益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