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是2005年9月首批经吉林省司法厅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中心共有38名司法鉴定人,其中高级职称34人、博士9人,他们拥有国内先进专业理论和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咨询电话:0432-62166090 62166099
Q1:法院对哪些情形不予委托鉴定?
Q2:当事人主动申请鉴定有时限要求吗?
Q3: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法院是否准许?
Q4:当事人不主动申请,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但法院又认为需要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Q5:如何判断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Q6:鉴定程序中,法院指定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鉴定人可否是自然人?
Q7:鉴定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Q8: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只要有异议就可以请求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吗?
Q9:“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主要指什么情形?
Q10:法院准许重新鉴定情形下,鉴定机构如何确定?
Q11:鉴定意见出具后,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补充鉴定?
Q12:法院准许重新鉴定后,当事人如何要求原鉴定机构退费?
Q13: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是《民诉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意见证据吗?
Q14: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更不易被采纳,是否意味着以后均需在诉讼中再申请鉴定,如何确定起诉金额?
Q15: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过程中所作的鉴定报告(交警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学会医疗事故等级鉴定、火灾事故认定等)是否属于鉴定意见?
Q16:鉴定所需资料由另一方持有,而另一方拒不提供,导致无法鉴定,该责任由谁承担?
Q17: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Q18:可以用口头申请的方式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吗?
Q19: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是什么?
Q20:什么是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Q21:哪些可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Q22:主要从哪些方面判断电子副本可视为电子数据原件?
Q23:手机(电子介质)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证据?
Q24:如何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Q25: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法院可以确认真实性。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有哪些?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Q26:电子数据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法院可以确认真实性。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指哪些?
Q27:电子数据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法院可以确认真实性。以档案惯例方式保管的电子数据指哪些?
来源:法律一讲堂
转载:法庭科学标准研究公众号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普法宣法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用于商业用途;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