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是2005年9月首批经吉林省司法厅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中心共有38名司法鉴定人,其中高级职称34人、博士9人,他们拥有国内先进专业理论和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咨询电话:0432-62166090 62166099
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则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决定赔偿责任数额的是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及营养期限等因素,而对于这些因素的判定,往往会是医疗机构与患者的争议焦点。通常情况下,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满,争议方会另外申请一家鉴定机构再做鉴定。如果鉴定结果出入较大,法庭会怎么取舍呢?一起来看一则案例吧。
青岛市市立医院因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给59岁的青岛市民樊先生造成损失,司法鉴定的结论是承担一半责任。在伤残等级等因素的鉴定中,第一家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是伤残四级,医院方不认可该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第二家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伤残八级,樊先生则不认可该鉴定意见。双方各抒己见,在法庭上展开争论。
2016年8月23日,樊先生因“咳嗽、咳痰、痰中带血7天”到青岛市市立医院就诊,并在此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了三次手术:2016年8月29日的肺叶切除术伴淋巴结清扫术(胸腔镜)、2016年9月2日的开胸探查术和2016年9月3日的开胸探查术+肺叶切除术。
对于这一个月的内的三次手术,樊先生认为,原本计划所做的是肺部微创手术,并不会影响肺部功能,但在8月29日的手术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错误诊断,导致医院在未通知患者家属的情况下采取了不适当的手术方式,造成自己下肺静脉出血,整个左肺叶产生充血、肿胀等病变,只能再次做开胸手术,此次手术也未告知患者与家属手术的目的与作用,甚至在手术后将自己送入ICU病房监护。9月3日医院又实施了左肺叶切除手术。
樊先生认为,青岛市市立医院作为专业的大型综合医院,应具备对患者病情的准确判断、认定能力,应采取让患者身体受创最轻且最有效果的治疗方式。但该院在诊疗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错误的治疗措施,也没有尽到说明告知义务,其行为具有严重过错,给患者造成了严重损害。
此后,医、患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双方遂诉至法庭。
在首先进行的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的鉴定中,法院委托的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青岛市市立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最终左下肺切除结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评价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程度范围。请法庭结合审理情况综合确定民事过错程度及民事赔偿程度。
司法鉴定的结论是,青岛市市立医院有一半的责任。
此后 ,关于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的司法鉴定,法院委托的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左肺切除致残程度为伤残四级。2、被鉴定人护理期限建议为30-60天,误工期限建议为120-180天,营养期限建议为60-90天。
青岛市市立医院不认可鉴定结论,理由是青大司法鉴定所是以患者一侧全肺切除术为依据进行的鉴定,而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认定的本案损害后果仅限于患者的左下肺切除,故青大司法鉴定所所作的鉴定有误。该院请求重新进行鉴定。
最初的诊疗计划中,是对患者进行肺部微创手术,但是随着手术中出现计划外的情况,病情发展,最终导致患者左肺切除。这里的关键点在于,损害结果指的是整个左肺,还是单指左肺下叶。
作出伤残四级鉴定结果的青岛青大司法鉴定,其依据的损害结果是整个左肺切除。
此后,青岛市市立医院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被法院采纳,新委托的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做出了伤残八级的鉴定意见,其依据的损害结果,是单指左肺下叶。
樊先生不认可新的鉴定意见,他认为,手术导致的病情结果是动态的,以某一个时间点或者某一个动态的结果来下最终结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也不能全面客观的反应患者所承受的损失。
法院的判决,是要讲究逻辑的。在本案的司法逻辑中,损害后果的司法认定是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在该鉴定意见中,认定的是医疗过错与最终左下肺切除结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那么,伤残鉴定的依据,就只能是左下肺,而不是整个左肺。
据此,法院采信了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伤残八级的鉴定意见。
最终,综合樊先生的各项损失,法院判决青岛市市立医院承担其中的二十一万余元。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与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所作出的鉴定意见采信问题。最终法院的选择,其实还是司法逻辑的必然选择。所有的司法鉴定,都不能脱离上一逻辑层级的鉴定范围,否则就没法立足。
来源:法治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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