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2022年11月14日 鲁司[2022]61号)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

(2022年11月14日 鲁司[2022]61号)

 

各市司法局: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2—2025年)》已经2022年11月8日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22-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着力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按照《“十四五”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划》《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和《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等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三五”时期开创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新局面

“十三五”期间,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为“十四五”时期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组织领导不断加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总体规划、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写入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省政府工作报告,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制度机制日趋完善。出台首部公共法律服务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制定首个省级公共法律服务地方标准,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8个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意见,省司法厅联合有关部门出台有关文件32个,各地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平台功能持续提升。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实现融合发展,省、市、县、乡四级实体平台基本实现全覆盖,年均提供公共法律服务200万件次;1.4万名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担任6.3万个村(居)法律顾问,年提供各类法律服务100万件次。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年均解答法律咨询60万件次。法律服务网功能日趋完备,年均提供法律服务1.6万件次。

——服务队伍稳步壮大。党对法律服务行业的领导实现全覆盖,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仲裁员等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全省法律服务机构达到8.3万个、法律服务人员32.4万人,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更加完善高效。

“十三五”期间,全省律师行业办理各类法律服务事项396.9万件,公证行业办理各类公证事项404万件,司法鉴定行业办理各类鉴定事项63.8万件,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141.52万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各类法律服务事项171.2万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5.2万件,各仲裁机构办理仲裁案件11.13万件,有3.5万余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公共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基础性、服务性、保障性作用有效发挥。

(二)“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为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十四五”时期,是我省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继往开来、跨越提升的关键时期,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对做好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更加充分、优质、便捷。同时,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体制机制还不健全,法律服务资源配置还不均衡,城乡分布、地域分布差异明显,服务质量、效率和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水平还不够高。这些问题和短板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法律服务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总量和质量,着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确保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走在前、开新局”,努力为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山东、平安山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优质、高效、便捷的专业法律服务保障人民权益,切实维护人民利益。

——坚持公平正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追求,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力可负担性和人民群众需求变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法律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厘清政府权责边界,动员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增强服务总体供给能力水平。

(三)“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布局均衡合理,产品供给丰富多样,服务手段精准高效,


三、丰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一)全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一是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进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分层分类开展法治教育。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强化公民法治素养实践养成。二是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建立公开报备、工作台账、报告总结、联席会议、考评通报等五项工作制度,推动各级各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将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普法宣传贯穿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全过程。发挥各类媒体普法优势,加强社会普法队伍建设,营造浓厚法治氛围。三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建立全省法治文化建设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齐鲁法律文化典籍、文物的保护和整理,实施“法润齐鲁创作扶持计划”,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和“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创建,组织开展山东省法治文化专项课题研究和山东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示范基地评选,深化我省法治文化建设格局。

(二)健全完善律师制度,提升律师服务质效。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律师调解、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扩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增强服务质效。健全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进一步增强律师队伍社会责任感,实现参与公益法律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健全完善律师辩护代理制度。规范律师辩护代理行为,提高刑事辩护代理质量,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充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以及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进一步健全办案机关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制度机制。

(三)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公证服务需求。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增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活力和创新动力,积极发展合作制公证机构,扩大数量规模。坚持和强化公证的公益性,提升民生领域公证服务供给能力,均衡配置公证服务资源,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提高公证服务的均等化、可及性。增强公证工作能动性,充分发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用。培育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金融风险防控等专业化公证机构,打造公证服务品牌。深入开展公证利企便民服务活动,实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一次性告知制、告知承诺制。深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完善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的程序规则。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发挥“两结合”管理体制效能,落实公证投诉处理办法,提高公证质量和公信力。

(四)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健全诚信等级评价体系,完善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制度。加强质量建设,创新认证认可、能力验证等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推动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优化服务资源布局,严格行业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监管和许可衔接,提升服务效能,建设一批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大力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机构、大而强民营司法鉴定机构等优质资源,以国家认证认可机构为龙头、高资质高水平机构为支撑、专科型特色机构为亮点,形成不同类型司法鉴定机构优势互补、社会共享、持续发展格局。扎实推进国家级认证认可工作,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司法鉴定资质认定水平。加快信息化建设,升级优化司法鉴定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完善涉及司法鉴定数据的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推行鉴定意见赋码管理,推动信息互联互通。

(五)实施法律援助提升工程,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实现法律援助机构全覆盖,配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有效履行国家责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强化质量监管,完善配套制度,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标准化建设,修订山东省《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制定量化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增强法律援助窗口服务能力,明确服务窗口设置要求,满足来访接待、申请审查、私密会谈等工作需要。完善经济困难核查机制,推行诚信承诺告知制度,与相关部门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加强服务质量监管,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制定落实《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分工方案》,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的合力。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健全值班律师准入退出、服务质量考核评估、购买服务等配套制度,统筹实际需求和服务资源,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加强与公检法办案机关沟通,完善通知辩护案件指派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值班律师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六)创新新时代调解工作,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整合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资源,在市县两级建立综合性、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调解协会建设,拓展协会职能作用。深化智慧调解系统应用。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素质,吸收更多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和社会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强化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主力军作用。指导群团组织、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开展民商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拓展金融消费、物业服务、知识产权等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七)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加强仲裁秘书的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推动仲裁服务能力、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推动仲裁服务向基层延伸,积极参与乡村、街道、社区的基层社会治理,帮助群众依法解决日常生产生活中涉及财产权益的各类民事纠纷。服务国家开放和重大发展战略,提升涉外仲裁服务水平,加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培育发展涉外仲裁服务示范机构,支持仲裁机构在山东自贸试验区设立仲裁分支机构或服务平台,做好上合示范区物流、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各类纠纷仲裁工作,为自贸区、上合示范区内企业解决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民商事争议提供优质高效仲裁服务。

(八)加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村(居)法律顾问提档升级,实现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制定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标准,拓展服务领域,明确服务流程,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完善监督考核、满意度测评、补助发放、投诉处理等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推进村(居)法律顾问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推广在线服务、预约服务、团队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选树先进典型,推广有益经验,加大宣传表彰力度,提升村(居)法律顾问社会知晓率。

(九)推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贯彻落实。一是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围绕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扎实做好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增加法治人才优质增量供给。二是推动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我省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推动落实有关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同堂培训制度,促进法律职业人员形成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一)积极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鼓励支持律师为银行、证券、保险、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市场经济专业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股票公开发行、国有企业产权非公开转让等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推进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增强“法律进企业”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不断深化公证在服务金融、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实践,落实便企利民政策措施。发挥仲裁制度的中立性、保密性、专业性等优势,着力化解市场经济和涉外经贸领域的民商事纠纷。加强仲裁、调解等法律及社会服务资源统筹,探索打造商事争议解决平台,加强企业和商会调解工作。指导青岛仲裁委做好上合示范区物流、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海事海商、金融等方面的纠纷仲裁工作,为示范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二)积极服务重大发展战略。组建法律顾问团、法律服务团,围绕“一带一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洋强省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和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建立协调机制,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强化要素融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便利共享、高端法律服务有效提供。争取筹建“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山东中心”。稳妥推进法律服务机构“走出去”,成立山东省境外领事保护律师服务团,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境外的合法权益。鼓励各地遴选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强化统筹建设,形成集法律服务、法治理论研究、合作交流、法治文化教育培训、智慧法务、涉外法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法治创新聚集区。

(三)积极为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提供法律服务。推动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省级党政机关原则上全部设立公职律师,市级、县级党政机关加快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十四五”期间实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和使用,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选聘备案机制。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提高决策法治化水平,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鼓励公职律师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公司律师队伍建设、管理和使用,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完善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论证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四)积极参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一是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加强律师调解室建设,健全诉调衔接机制,利用信息平台强化在线调解,完善司法确认程序,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完善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律师参与检察听证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促进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引导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对于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二是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优势。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两所共建”,实现党建联合、人员融合、业务结合、优势互补,增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后劲。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乡镇党委政府、村(居)委会担任法律顾问,围绕乡村振兴和基层群众法治需求提供法律服务。创新“村(居)法律顾问+专职人民调解员”模式,将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选聘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协助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法律咨询等工作。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探索建立完善调解、仲裁、公证等衔接联动模式。三是强化司法所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健全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充实工作力量,优化队伍结构。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业务用房功能设置,提升业务装备水平,加强信息化应用。强化司法所工作职能,提高司法所协调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能力,发挥司法所指导和参与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功能,统筹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引。四是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应用分析。推进各级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服务平台业务数据整合,建立完善数据分析模型,增强大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实现对各类风险矛盾的敏锐感知和精确预测。加强与法院、公安、民政等部门衔接联动,加大信息共享,切实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有效防控和化解社会风险发挥积极作用。

(五)积极服务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深入实施“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加强动态管理。推进实施乡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程,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依法有效拓展城镇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辐射的方式和途径,创新便民利民服务形式。

(六)积极拓展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一是加强涉外法治教育引导。推进对外法治宣传,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推进有关外国企业和公民遵守我国法律规定。加强对在鲁外国人的法律政策宣传,引导在鲁外国人自觉遵守我国法律,通过提供多语种咨询服务等途径,引导在鲁外国人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加强合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域外法律服务查明质效,推进社会机构参与共建世界主要国家法律法规库。二是培育国际一流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法律人才。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立涉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录,重点培育和宣传推介一批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开展省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引进高水平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代表机构。建设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将涉外律师队伍建设纳入省人才发展规划,纳入地方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库。引导更多法律服务机构入驻上合示范区“法智谷”,为示范区培养、引进一批高素质涉外律师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律师、公证、仲裁机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战略重要节点城市以及与我省经贸关系密切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五、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覆盖。全面建成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健全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功能,推进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衔接,实现全科服务和转介工作标准化。因地制宜、规范推进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档升级。推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与司法所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站所合一”。推动在校园、军营、创业园区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服务品牌,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信息查询、转介引导等服务。

(二)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平台优化升级。统筹整合“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归并整合,建立完善转接机制,优化座席设置,按照统一标准提供“7×24小时”服务。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服务,统一设立法律服务专家坐席。拓宽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纠纷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服务投诉等综合性服务功能。加强法律服务网建设,持续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健全完善省内公共法律服务网数据对接、业务联动机制。建立统一用户认证、统一服务流程、统一受理指派、业务协同办理、服务全程监督、质效科学评价、智能大数据分析研判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向基层延伸,优化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机构查询和导航等在线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加大居民小区、新农村社区等自助法律服务设备配置,打通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提升用户体验,提高自助下单、智能文本客服、智能语音等智能化应用水平,提高在线咨询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信息查询功能,提供及时、高效、权威的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数据信息查询、参照案例查询、司法行政和公共法律服务办事指引服务。完善法律服务网在线办事功能,努力实现“一网通办”。

(三)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完善三大平台管理体制,建立有效衔接机制,提升三大平台服务资源整合利用效率,综合考虑服务需求类型、需求提交时段、服务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优化资源配置和管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单管理系统,建全完善“综合受理、统筹分配、分类处理”服务流程,实现服务需求信息在三大平台和法律服务机构有效流转。坚持网络统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实现三大平台服务数据信息有效汇聚,强化数据分析结果运用。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基本实现“一端发起 三台响应”的三台融合建设目标,充分发挥平台作用。

六、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制度

(一)加强地方立法。推动修订完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推动修订《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落实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推动修订《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推动修改完善政府规章。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规范》,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指导各级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充实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提升服务水平。

(三)健全完善评估评价体系。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以业务规范指标、服务效果指标和社会评价指标为主要内容,以基础设施、人员配备、业务开展等方面量化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为重点的科学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评价标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评价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

七、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保障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健全党领导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法律服务行业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大力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行业党的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基层党组织建设,遵循行业特点、规律,适应发展趋势,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式,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二)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和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落地落实。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完善顶层设计,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制度、实施重大项目,推动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规划组织实施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与法治政府专项督查相结合,注重考核结果运用,积极推动规划落地落实,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三)加强经费保障。推动建立与群众需求、经济发展、地方财力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保障。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对欠发达地区予以倾斜。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吸纳社会慈善、个人捐赠等各类公益资助,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经费保障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强化人才保障。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坚持分类施训、分级施训、按需施训,完善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业务素质建设,促进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大力发展律师、公证员、仲裁员数量,适应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结合实际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增加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数量。加快发展专业化、精细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培养壮大擅长办理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及化解相关社会矛盾的专业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加快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和涉外律师领军人才。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服务志愿者相关政策措施,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

(五)强化科技保障。推动“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着力打造“智慧法律服务”。以三台融合为基础,不断丰富互联网法律服务的载体和形式,加大法律服务机器人、互联网无人律所、法律服务一体机等终端设备的部署应用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保障与执业监管和公证、司法鉴定业务办理、执业监管信息系统,推动实现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案件“一案一码”,实现业务办理信息化、流程化、标准化和执业监管动态化、精准化。建立法律服务数据共享体系,主动融入各级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等信息数据共享交换,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减少申请人提交各类证明材料,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全流程线上办理。

(六)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公益基金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支持法律科技企业研发实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完善法律服务志愿者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慈善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

(七)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支持专家学者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加强舆论引导,创新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先进模范和典型事例,在全社会树立公共法律服务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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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国24省份

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

与规范化建设文件汇编

(整理截至:2022-12-8)

序号
文件名称
中央法规文件

中央两办及国务院

中央两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新华社2019年7月10日播发)   (中央出手:推动制定《司法鉴定法》)
2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答记者问

3
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新华社2020年12月7日播发)   (提及加快司法鉴定等行业改革发展!)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新华社2021年10月10日播发)    (推进"法庭科学"标准制定推广!)



司法部
1

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  (司法鉴定“双严十二条”)

2

司法部《司法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司办通[2017]143号)

3

司法部《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9月)

4司法部《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6月13日)
5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 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   (司法鉴定“深改34条”)

6

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70号)   (8月起全面评查与重新核定)

7司法部公法局、网安办《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司公通[2021]10号)  (公众扫码即可查鉴定基本信息)
8

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2021年12月30日)   (拟建100家"双高"鉴定机构!)


其他部门相关文件
最高检《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   (明确执法活动非正常死亡鉴定机制!健全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19]455号)


地方法规文件

华北地区
1
北京市委《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2021年5月9日)   (重磅!规划建设国际一流司法鉴定机构!)

动态|北京市司法局召开发展规划座谈会,正式启动《北京市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2019—2021年)》制定工作

2

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司法行政工作"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津司发[2021]27号)     (加强司法鉴定监管!)

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2022年6月7日)   (拟建2家"双高"鉴定机构)

3

河北省司法厅《"十四五"河北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规划》   (城市人口<500万原则不超1家法医鉴定机构)

动态|河北省司法厅出台《河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
4
动态|山西省司法厅召开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十四五”期间发展调研座谈会
5
内蒙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工作意见》(2018年4月20日)

内蒙司法厅《“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内司发[2022]20号)  (拟建3家"双高"鉴定机构)


东北地区

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司法鉴定机构规划方案(2019-2022)》(2019年8月29日)      (法医临床、病理、毒物鉴定机构压缩50%!)
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吉司发[2018]24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2019年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点》(黑司办通[2019]16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2021年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点》(黑司办通[2021]9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2—2025年)》(黑司发[2022]4号)      (拟建3家"双高"鉴定机构)

华东地区

上海市司鉴协《关于在本市司法鉴定行业开展诚信执业、规范服务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通知》(沪司鉴协[2018]7号)
上海司法局《“上海司法鉴定”服务品牌行动方案(2019—2021年)》(沪司发[2019]10号)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2020—2022年)》(沪司发[2020]70号)       
动态|上海市司法局多措并举着力推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江苏省司法厅、省发改委《江苏省"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苏司通[2021]38号)    (拟建15家"双高"鉴定机构)

动态|《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18-2020年)》出台!明确清理四类外机构!

动态|江苏南通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机构基本建设规范》地方标准获批发布

动态|江苏省司鉴协出台《江苏省司法鉴定建设规范(试行)》(T/JSSFJD 0001-2021)团体标准

3

浙江省司鉴协《浙江省司法鉴定行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2021-2025年)》(浙鉴协[2021]20号)     (设英才专项,着力青年鉴定人培养)

动态|点赞!浙江省加强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 提升司法鉴定管理和服务能力

动态|江浙省司法厅党委出台《关于加强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4

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2020-2022年)》(赣司鉴字[2019]7号)   (鉴定机构总数压缩20%!)

动态|江西司法鉴定以制度建设提升执业能力

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司法鉴定行业推行服务标准化的通知》(2019年5月17日)在全省司法鉴定行业推行服务标准化    (附4项山东地方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全文)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 (2020—2024年)》(鲁司[2020]32号)    (规划专职鉴定人达90%!)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推动全省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司[2021]28号)    (山东“高发23条”出台)

华中地区
1

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    (拟建4家"双高"鉴定机构)

2

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2年1月26日)     (预期人均年办案≥90件)

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规定》(湘司发通[2021]34号)    ("深改34条"湖南实施方案!)

华南地区
1

广西自治区政府《广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桂政办发[2021]92号)    (重点支持区外知名法服机构设分支!)

2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2018-2022)》(琼司通[2018]70号)

西南地区
1

重庆高院、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商委、市司法局《建设西部法律服务高地规划(2021-2025年)》(渝司发[2021]63号)    (拟建6家"旗舰型"鉴定机构!)

动态|重庆市司法局出台《重庆市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2020—2024年)》

四川省政府《四川省“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川办发[2021]87号)       (拟培育15家获国家级资质认定鉴定机构!)

四川省司鉴协《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川司鉴协[2021]17号)   (11月底建成全省信息化平台)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川司法发[2021]35号)   (“深改34条”四川实施方案!)


西北地区

动态|点赞!强化监管,推进信息化,建设“双高”机构!2018年甘肃司法鉴定工作再创八大亮点

2
青海省司鉴协《2019年工作要点》
3

宁夏司法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 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宁司发[2021]12号)    (“深改34条”宁夏实施方案)

宁夏司法厅《2021年全区司法鉴定工作要点》(宁司办[2021]10号)

4

新疆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全区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实施意见》(新司通[2020]50号)  (“深改34条”新疆实施方案)

新疆司法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新司通[2021]45号)


新疆兵团
1

新疆兵团司法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