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直接赔偿”条款遭遇法律难题
市民李某在被撞后,将肇事者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
日前,在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当事各方达成协议,由肇事者先赔偿受害人损失,然后由保险公司向肇事者进行保险理赔。
妇女王某和黄某系夫妻,2004年11月的一天,王某驾驶黄某名下的小轿车来到八里台立交桥下时,其车右前部撞到骑车人李某身体,造成李某摔倒受伤。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原告李某伤情为“腰部外伤,腰1压缩性骨折等”。
事发前,被告黄某为车辆投保了7个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鉴于被告黄某为肇事车辆已经向第三人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三人应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全部由事故责任人被告王某、黄某共同承担。基于以上理由,一审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判令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5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万余元。
一审判决之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审理期间,在一中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当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和黄某一次性赔付李某各项损失。此后,双方互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和与黄某所签《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王某和黄某进行保险理赔。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依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只有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才能在事发后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而未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受害人是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法官表示,法院在判决时,可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相结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的责任范围,判令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而不是判令保险公司直接全部赔偿。当然,在案件调解中,也可先由投保的肇事者承担责任,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对投保的肇事者理赔,这样就避免了法律适用空白中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