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8日,某市检察官办理了一起看似普通的案件,一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妨害公务而被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像往常一样,承办检察官携带着案卷来到看守所提审了犯罪嫌疑人李丽,但没想到,犯罪嫌疑人一口咬定,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有问题……
签名到底是谁写的?
为了办理一起涉嫌妨害公务的案件,检察官来到了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李丽进行讯问。但是,当检察官出示公安机关制作的4份笔录,询问李丽笔录是否真实时,李丽推翻了公安机关制作的两份笔录,只承认第一、第二份笔录的真实性,理由是后两份笔录的签名不是她写的。
李丽的说法是不是真的呢?先来回顾一下事发的经过。
5月30日晚上,当地某派出所民警处置一起纠纷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李丽伙同他人对民警进行围堵,并咬伤了一名民警的手腕,民警将李丽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从当晚零时开始,民警为李丽制作第一份笔录。一个小时后,李丽在4页笔录上按要求签名并捺上指印。次日下午1点左右,办案民警又连续制作了3份笔录,其中第二份笔录的签名、捺指印与前一次相同。而第三、第四份笔录制作完毕后,只在笔录最后一页上有 “李丽”的签名和捺印,前面几页都没有留下她的字迹。
李丽为什么会说签名不是她写的?带着疑问,检察官回到了办公室,将自己制作的笔录上李丽的签名与被李丽否定的两份笔录上的签名进行比对。经仔细分辨,检察官发现两者笔迹果然有明显不同,尤其是在运笔形式上出现了差异。如果是公安机关代替犯罪嫌疑人签名,那么这两份笔录作为证据的客观性的确会出现问题。按照新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份笔录应当被视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有理由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书。
但是真相到底是什么?
鉴定机构受理此案后,笔迹鉴定人员首先对两份公安制作的笔录材料进行了初检。经检测分析,这两份笔录上的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不过,将这两份笔录上的签名与李丽在检察官的讯问笔录上的签名检验比对后,鉴定人员发现,两份签名在文字排列、笔画走势及笔顺关系上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那么是否真如李丽所说,公安制作的两份笔录不是她自己签名的呢?鉴定人员联想到,曾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签名时故意改变书写习惯,以期逃避法律的惩罚。李丽有大专文化,她会不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有一定了解,所以故意采用这样的方式迷惑检察官?
慎重起见,鉴定人员又要求承办检察官提供李丽认可的另两份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通过增加样本数量,鉴定人员这才发现,李丽的签名书写方法有多种变化。接着,鉴定人员再通过比对部分指纹的纹线等特点,确认李丽只是改变了书写方式,两份被她否认的笔录上的签名其实还是她自己写的。
事情的真相似乎已经水落石出,但出于谨慎考虑, 7月9日,在上海市检察院技术处的实验室内,黄浦、虹口、普陀、奉贤等区检察院的技术鉴定专家围坐在一起,对这起案件的嫌疑签名笔迹进行分析和判断。
经过技术专家的 “点线多位相交几何测量法”,将两份存疑笔录上的签名和样本签名字迹反复在电脑上检测笔画的搭配、字与字的间距、运笔的走势等,他们发现,两张图片重合的比例相当高。专家们得出最后结论:检测材料和样本材料上的签名是同一人所写。虽然两份存疑笔录上的签名与样本的部分笔画上存在不同点,但这是犯罪嫌疑人李丽故意改变书写方法所致。
当承办检察官拿到这份笔迹鉴定报告,向李丽宣读时,她惊讶地说: “你们还有这样的破解方法,我真没想到。”接着,她就低下了头,长时间以沉默的方式回答了承办检察官的提问。目前,案件还在继续侦查中。
(文中人物为化名)
定义: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