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应该何时提出申请?
我市吴先生咨询:我有一个案子,开庭质证时,我发现对方提供的一份关键证据,即一份十年前的会议记录纸张崭新,字迹肯定是新写上去的,而且其中我的签名必定是临摹我在另一文件上的笔迹复写上去的,我对此当庭提出了质疑,认为该会议记录不真实,并要求进行相关司法鉴定。对方律师称,按照法律规定,我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定申请,现在提出已经晚了。庭审的法官似乎也持有这一观点。现在我想了解的是,司法鉴定申请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吗?
鉴定中心法律帮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仔细研读前后两个法条会发现,虽然两个法条的有关措辞比较相近,但前一个法条中表述的“应当”,在后一个法条中表述成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虽然两个法条最关键之处仅有两字之差,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后一法条为准。
“应当”常用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允许适用主体以个人意志变更和排除适用,而“可以”常用于任意性法律规范,给予了适用主体一定自行选择的余地。“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按此理解,根据后一法条,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也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但是否允许,该法条的后一部分,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即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具体到本案,对方律师的说辞显然已被新的法律规定所替代。建议吴先生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上述规定,向法官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以争取得到法官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