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国家食药监总局2016第21号令《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为食品药品投诉和监督立下规矩,鼓励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积极投诉举报,是《食品安全法》社会共治的重要举措。对此,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表示,该《办法》的实施,将为食品安全保障构筑又一道全新藩篱。
据新华社电,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1号令《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提倡实名投诉举报。该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一体化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自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进入新的"社会共治"时代。在参与食品安全齐抓共管的各方中,首先强调生产经营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地位,同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及媒体、社会监督,特别是消费者监督权力和责任的落实。
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是经吉林省司法厅核准的,面向全社会各部门和所有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本中心自成立以来开展的一切司法鉴定活动,始终围绕着服务社会、服务民众这一工作中心,始终把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作为开展鉴定工作的标准和原则。“依法、科学、公正、公开”是本中心工作的宗旨。
我们每个人都应积极行动起来,投身到这场“保胃战”中,压缩不法分子的生存空间,以助力食品安全。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将用高效、热情、专业的服务迎接消费者的咨询,与消费者面对面直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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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线索范围
(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2) 用回收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3)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兽、畜、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4) 标注虚假日期、保质期或超保质期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5)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6) 食品制造过程中使用劣质的原料,添加有毒物质。
(7) 加工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
(8) 农产品、禽类食用安全;
(9) 抗生素、激素和其它有害物质残留;
(10) 使用转基因原料未做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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