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打电话咨询,问道:“你好,请问我是否还需要做伤残鉴定?我之前在公安机关已经做过一次伤情鉴定了啊?”实话实话,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虽然只有一字只差,但其中的含义确实截然不同滴,对于普通公众而言,乍一听之下的确很难分辨出区别。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伤情鉴定是通过公安机关进行的,目的在于确定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是否需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鉴定结论分为五种等级:轻微伤、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
故意伤害案中的伤残鉴定是指什么?
故意伤害案中伤残鉴定主要是针对受伤人的受伤程度是否构成伤残以及几级伤残进行评估鉴定,十个等级的伤残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主要是针对民事赔偿而言,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其次,两个鉴定的作出机构也是不一样的。
伤情鉴定由公安机关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有时是内部机构,必要时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而伤残鉴定不需要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
一般在有明显伤害的情况下,派出所都会询问被害人是否进行伤情鉴定,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至于伤残鉴定这时一般还不会涉及,而且一般受伤不是很重或纠纷有可能到法院解决时,一般不用着急做鉴定。
再者,两种鉴定选择的时间也不一样。在进行伤情鉴定时,一般需要及时进行鉴定,否则对方有可能因鉴定相隔时间太长而提出异议。
而伤残鉴定一般是受到比较严重的伤害,一般有住院病历等原始资料,只要保存好这些资料,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时间进行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中,一般只是客观的对受伤情况进行评估鉴定,但并不是对双方当事人行为与受伤之间进行因果关系鉴定。也就是说,受伤虽然是真实的,但是否是由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结果,并不是伤情鉴定可以决定的。比如受害人的手部受伤是因为在打击当事人过程中不小心自伤的,这就与当事人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对当事人而言该鉴定没有任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