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知识
话说法医之——分门别类看法医


  法医学属于应用医学,有系统的理论体系与很强的实践性,其目的在于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人的生老病(伤)死经常涉及到法律问题,由于案件的种类、性质以及犯罪手段的多种多样,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面很广,从而要求在法医学研究和鉴定工作中要熟练地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以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在传统的法医学专业领域中,随着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各种不同科学手段的运用,新技术的产生和不断发展,专业知识的深化与专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渐划分出许多分支学科,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临床法医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人类学、法医齿科学、法医昆虫学等相关学科。下面我们对此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法医学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公安工作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的科学。

  法医学的研究对象是司法工作中需要进行专门技术鉴定的尸体、活体(人身)和物证。

  法医学的任务就是为揭露犯罪事实提供科学证据;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纠纷提供科学证据;帮助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主要内容:

  1、研究死亡问题,鉴别真死、假死。

  2、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机制、征象、后果、检验方法、作案手段和方法。

  3、研究各种机械性损伤及其它物理性损伤的机制、征象、程度、后果、检验方法。并根据损伤研究损伤时间、致伤工具、作用方式和方法。

  4、研究他杀、他杀伪装自杀、自伤伪装他伤、自杀的特点和规律,以及作案手段和方法。

  5、研究各种灾害死亡的原因、机理、征象、检验方法和预防。

  6、研究各种毒物的性状、毒理作用、中毒症状、中毒量、致死量、病理变化、化验方法及预防措施。

  7、研究各种猝死的外因、病理机制、病理变化、死亡原因。

  8、研究性机能状态、性犯罪的人身检验,以及性犯罪的作案手段和方法。

  9、研究人体伤、病、残的人身检验和鉴定方法。研究亲子鉴定方法。

  10、研究个人识别。

  11、研究物证检验的最新方法。

  12、研究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鉴定医疗事故中的死亡原因,分清责任,改进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

  二、法医病理学

  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医学科学。主要研究死亡和死亡学说、死后变化、生活反应及各种损伤,包括物理因子(如机械、高低温、雷电等)及化学因子(如化学物、药物、有毒动植物等)引起的损伤。虽然它不像病理学那样,主要研究疾病,但许多疾病过程具有重要的法医学意义,如因疾病引起的突然意外死亡--急死,诊疗疾病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与过去损伤或工业接触有关的疾病,以及其他与民事基刑事案件有关的疾病等,都涉及病理学问题。所以法医病理学是以普通病理学为基础,二者有共同的理论和技术,但又各有所侧重。

  (一)法医病理学的研究范围:

①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各种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及某些生物因素引起的并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损害所致的死亡);

②非暴力性死亡尸体(猝死或怀疑为暴力死亡者);

③涉及医疗纠纷死亡的尸体;

④工、农生产中事故造成的中毒死亡尸体;

⑤司法机关监护中人员的死亡;

⑥危害公众的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

⑦吸毒死亡的尸体;

⑧实施人工流产或非法堕胎死亡的尸体;

⑨其他可能涉及法律问题伤亡的尸体。

  (二)在检案工作中,法医病理学的检验对象主要是尸体,有时亦可遇见离体器官组织的检验、审查及与尸体检验有关的鉴定书及其声像资料。尸体检验目的是查明死因和死亡方式等有关问题,证明死亡是否涉及法律问题。我国法医病理学的尸体检验工作是依据有关法律条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第121条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的《解剖尸体规则》(1979年9月修订)第2条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

①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②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③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

  (三)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的任务

  1、确定死亡原因。确定死亡原因(cause of death,简称死因)是法医病理学的首要任务。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某种具体暴力或疾病。法医病理学确定死因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区别暴力死(非自然死),还是非暴力死(自然死)。暴力死是指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化学性损伤以及其他各种物理性损伤等原因所致的死亡,这类死亡常涉及法律问题。如发现有犯罪迹象,就要立案侦查。非暴力死是有潜在的疾病引起的死亡,包括猝死,由于是因潜在的疾病而发生的死亡,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二者不能混淆。还有一些暴力性死亡虽不属他杀,但究竟是自杀还是事故、灾害,易引起疑议,需经法医尸体解剖及相应其他检验,加以澄清,以便为主管部门处理问题提供鉴定结论。

  2、判断死亡方式。在确定为暴力死后,则需进一步判断其死亡方式。死亡方式(manner of death),是指导致死亡的暴力是如何付诸实施的。由他人实施暴力而导致的死亡称为他杀(homicide);自己实施暴力而导致本人死亡称为自杀(suicide);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因素而致死亡称意外死亡(accidental death)。有时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可以确定死亡方式,有时则不能。若经详细的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和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及辅助检查仍无法判明的死亡方式,则列入不能确定的死亡方式(undetermined manner of death)。判断死亡方式至关重要,一旦误判,则可造成冤假错案。所以法医在确定死亡方式时要慎之又慎。实际工作中法医工作者在判断死亡方式时,需要侦察人员的配合,根据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所得材料综合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结论。

  3、推断死亡时间死亡时间是人体死亡的具体时间,而自人体死亡至尸体检验时所经过的时间称为死后经过时间。法医学上推断死亡时间和死后经过时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远在300多年前Poul Zaechia就已提出死亡时间的推断(estimation time of death)。一般根据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法医应提出死亡时间或死后经过时间的推断性意见,这对于侦察人员分析案情、划定侦查范围、判断嫌疑犯有无作案时间等均有很大的帮助。国内外对死亡后经过时间推断的研究甚多,由于受到人体内外环境诸多因素的影响,精确判断死亡后经过时间难度很大,加之目前使用的一些检测工具、检测方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尚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死亡后经过时间推断仍是法医病理学中尚未圆满解决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

  4、推断损伤时间。损伤时间是指从受伤到死亡所经历的时间。推断损伤时间亦是法医病理学研究的重点与难点。推断损伤时间的基础是首先要检测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以往损伤时间的推断主要是通过对损伤组织的宏观改变和常规组织学检查进行。目前国内外有许多法医病理学工作者采用了免疫组织化学和分子生物学等技术进行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

  5、推断和认定致伤物。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一是伤形态的特征,推断造成这一损伤致伤物是什么,二是进一步获取确定该致伤物的证据。

  6、损伤和疾病的关系。法医病理学鉴定工作时,常会遇到受伤者同时患有某种疾病的情况,在鉴定时必须明确判断其损伤与疾病有无关系。


7、个人识别。对法医实践中所遇到的无名尸体或碎尸时,侦查部门急需查明死者身源,这时法医工作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查明死者的年龄、种族、性别和姓名,进而了解其死前行踪及其社会关系。

  8、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证据。医疗纠纷的鉴定是法医病理学的重要内容和任务之一,尤其是患者已经死亡的医疗纠纷,焦点在于死亡与临床诊断和各项医护措施中可能存在的差错或与事故是否有关。


9、其他问题。由于法医病理学服务于各类诉讼活动,有时需对损伤与中毒、疾病与中毒的关系做出分析判断。甚至由于案件的需要,根据尸检所见结合现场勘查和调查,重建死亡当时的情况,即案件重建

  三、法医物证学

  法医物证学是运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知识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物质证据的检验与鉴定的一门学科。其研究对象主要是人体的组织器官或分泌物、排泄物。其中最常见的是血液(血痕),约占法医物证检验的80%以上。其次是精液(斑)、阴道液(斑)、唾液(斑)、毛发、牙齿及骨骼等。致伤物,特别当粘有血液时,为了鉴定是否与案件有关,也 是研究的物证对象。目前最主要的检验方法为DNA检验。

  (1)法医物证的种类:

  包括:1、血液、精液、阴道分泌液、乳汁液、鼻涕、尿液、胎便、羊水、恶露及其斑痕等。2、各种人体组织器官。3、毛发、指甲、骨和牙等。

  (2)法医物证学的任务

  法医物证学主要解决生物性检材的个人识别及亲子鉴定等问题。法医物证鉴定可以为侦察破案提供线索,排除嫌疑对象,缩小侦察范围,亦可揭露犯罪事实真相,为案件的审判提供科学的证据。许多民事或刑事案件需作法医物证鉴定,诸如下列情况:

  1、斗殴、伤害、谋杀及碎尸案

  2、强奸或强奸杀人案

  3、交通事故

  4、灾害事故、空难事件

  5、其他如:可疑父母与子女之间需作亲子鉴定。

  (3)法医物证学研究的方法

  1、化学方法 2、物理方法 3、电子计算机技术 4、形态方法 5、免疫血清学方法 6、生物化学方法 7、分子生物学方法 8、遗传学方法等。

  四、法医毒理学

  法医毒理学是研究因自杀或他杀以及意外灾害引起中毒的一门学科。有时也涉及药物瘾癖和处理毒物违章造成的公害以及违反食品卫生法造成的食物中毒等。这门学科主要研究毒物的性状、来源、进入机体的途径、作用机理、中毒症状、在体内的代谢和排泄、中毒量、致死量、中毒的病理变化以及中毒的法医学鉴定等。

  五、法医毒物分析

  法医毒物分析主要研究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检材或其他检材中毒物的分离与鉴定,为确定是否中毒或中毒致死提供证据的科学。是由于毒物分析技术的飞速发展,约自本世纪初起便已逐渐发展成为独立于法医学的一门法科学。法毒物分析在俄国称为法化学,在日本成为裁判化学,在欧美称为法毒物学。

  六、法医临床学

  临床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的理论和技能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的一门学科。研究的对象是活体。其内容包括人的生、病、残、劳动能力、知能和精神状态、年龄、性别、性功能、性行为变态、性犯罪、个人识别、亲子鉴定以及其他生理病理机能检测等。此外,临床法医学也研究活体的个人识别和医疗纠纷的鉴定。

  七、法医精神病学

  法医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精神疾病和精神卫生问题的一门学科。它研究精神疾病的目的是确定违法或犯罪行为是否在精神正常状态下所为,被告应否负(或负多少)法律责任确定涉及双方法律行为时,其中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有无指定监护人的必要对原告人、证人、检举人和自首人,当司法机关怀疑其有精神不常时,也需作出关于精神状态的结论,以确定其陈述的真实性。所以无论在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只要涉及精神状态和行为问题,都需要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八、法医人类学

  法医人类学是运用体质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解决法律(法律制订、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人的(主要是骨骼)种族、性别、年龄、身高以及面貌特征的一门新兴的应用科学。它既是现代法医学的一个分科,也是体质人类学的一个分支,在法庭科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法医人类学都是十分活跃的领域。

  法医人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活体、尸体和骨骼。

  研究任务:

  1、确定骨骼入土时间,从而推测死亡年月;

  2、是否人骨,如是则根据骨骼鉴定年龄,性别,推算身高;

  3、确定某活体的年龄,必要时鉴定性别;

  4、颅骨面貌复原,供亲属、好友辨认;

  5、颅相重合,确认失踪人;

  九、相关学科

  刑事科学技术——简称刑事技术,是应用专门的科学理论与技术,对刑事诉讼中有关犯罪现场和物证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勘查、取证、检验和鉴定,为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鉴定结论或破案线索的一门科学。

  其主要内容有:现场勘查、痕迹检验(指纹、掌纹、足迹、枪弹、工具、车迹)、刑事化验(或称法化学)、文证检验及刑事照相。

  法医昆虫学、法医现场分析等相关学科正在完善和快速发展中,在不久的将来会进入法医教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