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修理工因地面滑摔残雇请单位赔偿10万余元

  因地面太滑,修理工从梯子上跌落致九级伤残,雇请单位应负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被告某信用社赔偿原告王某10.7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王某受某信用社雇请,为其修理坏了的门、灯等。在修理厨房灯具时,由于地面太滑,导致王某从梯子上跌落而受伤,并在医院住院治疗17天。经司法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九级。王某因受伤导致的损失共计约15.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劳务为被告信用社维修门、灯,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事实清楚,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主张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不予认定。被告在原告提供劳务期间,未尽到提供相应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对原告受伤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有足够的认知和预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但原告自身没有尽到该注意义务,应对受伤后果承担次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