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司法改革精准化、精细化水平,必须坚持司法改革的人民性,解决好改革价值论问题;必须把握司法改革的规律性,解决好改革认识论问题;必须增强司法改革的协同性,解决好改革方法论问题;必须提高司法改革的行动力,解决好改革效果论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指出,坚定不移抓好各项重大改革举措,既抓重要领域、重要任务,又抓关键主体、关键环节、关键节点,以重点带动全局,把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改革抓在手上,一步步往前推,一层层往下落。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基础支撑,注重系统集成,完善工作机制,严格督察落实,不断提高改革精准化、精细化水平,坚定不移把全面深化改革推向前进。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党对改革规律的深刻把握,为我们精准聚焦难点、精准施策发力,把司法改革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推动改革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首先,提高司法改革精准化、精细化水平,必须坚持司法改革的人民性,解决好改革价值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在认识和实践上的每一次突破和发展,无不来自人民群众的实践和智慧。”“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遇到关系复杂、难以权衡的利益问题,要认真想一想群众实际情况究竟怎样?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群众利益如何保障?群众对我们的改革是否满意?”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紧紧依靠人民,一方面要从人民中吸取改革智慧、凝聚改革力量,又要始终坚持为人民改革,为人民增加福祉,密切呼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热切期待,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需要、最受益的问题入手,优化司法职权和司法资源配置,加大权利救济和供给力度,不断释放司法改革红利,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其次,提高司法改革精准化、精细化水平,必须把握司法改革的规律性,解决好改革认识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从纷繁复杂的事务表象中把准改革脉搏,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规律,特别是要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关系,处理好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关系、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胆子要大和步子要稳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对司法改革内在规律的认识是在推动解决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过程中不断深化的。马克思认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为此,我们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新事物终究战胜旧事物的否定之否定规律,透过现象看本质,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既要着眼未来发展,善于谋划长远,进行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思考,又要紧密结合司法实践现状,围绕解决实际问题,进行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论证;既要通过摸着石头过河,大胆探索,稳慎探路,又要主动打破思维定式,促进司法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实现多点突破。要坚持行胜于言,以干为先,从具体问题入手,以“小切口”做“大文章”,将倒逼改革的问题逐一破解,防止制度与价值、实践与理论、方案与行动相脱节。
第三,提高司法改革精准化、精细化水平,必须增强司法改革的协同性,解决好改革方法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而全面的社会变革,每一项改革都会对其他改革产生重要影响,每一项改革又都需要其他改革协同配合。要更加注重各项改革的相互促进、良性互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形成推进改革开放的强大合力。”推进司法改革既要注重总体谋划,又要注重牵住“牛鼻子”,统筹推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重点改革任务,深刻把握各项改革任务之间的内在联系,完善实现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配套制度改革,增强司法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防止司法改革陷入部门化、碎片化误区。要针对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切忌“一刀切”“一招治百病”。要把试点作为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方法,通过由点及面、重点突破,细化完善改革举措,促进改革政策精准落地,为更大范围的改革实践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和标杆。
第四,提高司法改革精准化、精细化水平,必须提高司法改革的行动力,解决好改革效果论问题。改革是调整利益关系的真枪真刀,而不是无关痛痒的空泛动员;是消除体制机制障碍的实际行动,而不是单纯的理论敷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既要精准施策、精细设计,又要精准落地、精细执行,既要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方案,又要有实效性强的改革行动,真正做到把准脉搏、对症下药、靶向治疗,防止大而化之、以偏概全。要把司法体制改革与社会治理创新紧密结合,加快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提高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性。要善于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高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作者: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 丁国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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