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全国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长春开庭

  11月1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诉光复路龙昌调料行(工商登记经营者韩某)、韩某龙、王某丽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据悉,此案系全国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新闻媒体、社会公众近百人旁听庭审。长春市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

  今年8月,省消费者协会向长春市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称被告光复路龙昌调料行实际经营者韩某和韩某龙、王某丽三人,在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多次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假冒食用盐,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此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韩某龙、王某丽、韩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案。宽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龙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王某丽、韩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今年5月6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8月30日,长春市法院受理了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这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省消费者协会认为,被告销售的假冒食用盐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且被告对此未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长春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天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当庭对本案作出判决。长春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光复路龙昌调料行(经营者韩某)、韩某龙、王某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吉林省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三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

时,法官应依据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分担,判决由对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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