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日,黄某因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入住了位于安国市的安国医院接受治疗。同年6月6日,黄某接受了闭位复合、髓内钉固定手术。十多天后,黄某经检查“切口愈合佳、局部肿胀减轻”而出院。但是之后,黄某一直感觉到腿疼、脚趾麻木,而且行走比较困难。直到去年5月2日,黄某在定州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左髋关节内收、屈曲、外展均受限。
黄某认为,导致自己目前的情况,安国医院应负责。为此,他将安国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安国医院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经保定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某的左下肢缩短2厘米,左髋关节外展部分受限。该结果与安国医院的手术不到位、黄某自身骨折的特殊性、骨折复位不到位,以及黄某既往有腰椎手术史等因素有关。经鉴定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安国市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责任比例按照黄某承担70%的责任,而安国医院承担30%的责任。经核实,黄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68021余元。法院判决,安国医院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共计50398余元。一审宣判后,安国医院和黄某均不服判决,进行上诉。保定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于一审法院就部分损失金额的认定有误,保定市中院予以纠正。近日,保定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安国医院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共计58458余元。
医疗纠纷发生需要提供哪些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本中心依托北华大学及附属医院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仪器设备,能够出色完成各种司法鉴定项目,其中优势项目有:伤残程度鉴定、法医学死因分析、亲子鉴定、个体识别、毒物/毒品/酒精定性定量分析、医疗纠纷、体表损伤计算机测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微量物证、痕迹鉴定、文书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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