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知识
专家谈司法鉴定管理和体制改革

  常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统一管理是体制改革之纲。就司法鉴定行业而言,无论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抑或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法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诉讼地位平等,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平等。同时要求执业规范统一、鉴定程序统一和技术标准统一,最终形成统一的司法鉴定职业共同体。因此,统一管理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纲,纲举目张。

  合作发展是统一管理之基。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主体,必须遵循国家利益至上,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必须在改革的认识上、立场上达成一致,求合作谋发展。合作发展需要改变观念,抛弃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传统思维;合作发展需要壮士断腕,舍去阻碍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既得利益和权力意识;合作发展需要刮骨疗伤,躬亲检视自身司法鉴定管理中的问题,敢于担当,取长补短。

  科学创新是统一管理之魂。科学创新首要是打造与诉讼制度改革相匹配、相适应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新体制,借鉴学习国外司法鉴定的管理经验和行业运行模式,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服务领域的多元性和广泛性,处理好司法鉴定功能价值与效率、效益的关系,刑事诉讼公益性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的关系,国家资源与社会资源的配置关系,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培育法庭科学技术研发、转化、推广的独立科学研究体系。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统一司法鉴定管理是大势所趋。司法鉴定行业经过这些年稳步有序发展,基本满足了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的需求。然而,还存在统一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形成,认识不一致、制度不完善、政策不配套、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问题,不利于司法鉴定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此,应当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逐步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各项问题。

  统一司法鉴定管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司法改革的推进必然要求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将更加注重证据的确认,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对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同时,司法鉴定也将面临更加严格的要求,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证据制度,另一方面,则应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提高司法鉴定的管理水平。

  推进统一司法鉴定管理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一是抓好“供给侧”改革,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管理水平;二是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使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落到实处;三是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应当积极解决诉讼实践中司法鉴定证据制度中突出的问题,以实现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终极目标,切实发挥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作用。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回顾近年来特别是2016年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应该说出现了不少新气象,并正在形成新局面。在管理监督方面,制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司法鉴定工作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提供了直接依据,对于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防止错鉴误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狠抓司法鉴定质量建设和执业监督,执业秩序进一步好转,质量不断提高。在抓好司法鉴定工作常规管理,提升鉴定质量的同时,2016年司法鉴定工作一个突出的特点是,适应新一轮司法改革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新任务,司法部把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改革创新作为当务之急。首先是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更好地为诉讼活动服务,促进司法公正。其次,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下,司法部会同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军委政法委等部门一道,通过召开协调会、讨论会、调查走访等方式,共同起草、拟定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在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方面将迈上一个新台阶,在完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制度,健全侦查机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司法鉴定与办案工作衔接,统一司法鉴定执业规则,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健全鉴定人负责制,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等方面都将有新举措、新气象。


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本中心依托北华大学及附属医院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仪器设备,能够出色完成各种司法鉴定项目,其中优势项目有:伤残程度鉴定、法医学死因分析、亲子鉴定、个体识别、毒物/毒品/酒精定性定量分析、医疗纠纷、体表损伤计算机测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微量物证、痕迹鉴定、文书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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