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司法实务的需要,有些案件纠纷需要对行为人的精神方面做司法鉴定,那么精神鉴定的时效是多久?精神鉴定有无时效的限制?
什么是精神司法鉴定
精神司法鉴定涉及与刑事、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关的精神疾病问题,其主要任务是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专家证词和审理案件的医学依据。
受理精神鉴定的期限
《通则》第十五条对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期限作出规定:
(1)即时受理期限,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
(2)一般受理期限,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3)信函受理期限,即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4)约定受理期限,即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精神鉴定的鉴定期限
《通则》第二十六条是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期限的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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