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行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管,吉林省司法厅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对全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了首次司法鉴定执业评价工作。
一、确定科学管理符合实际重点突出的评价内容
将司法鉴定机构评价内容分为司法鉴定执业条件和执业能力两部分。执业条件主要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基本条件的变化情况,如鉴定人数量、仪器设备实验室情况、场所条件等,重点为是否符合执业登记要求;执业能力主要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情况,如检案数量、能力验证结果、文书评查结果、投诉率等,重点为鉴定能力优劣。
二、严谨规范地开展评价工作
一是制定了《司法鉴定执业评价细则》,设计了包括执业条件和执业能力2个方面46大项109个子项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评价表》,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行为实现全流程覆盖。二是组建9个司法鉴定执业评价工作组和1个执业评价委员会。由评价工作组深入各市(州)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现场评查,按照执业评价表的项目逐项核实确认,拍照留证,建立图片档案。执业评价工作组完成现场评查后,结合全年管理工作积累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情况,形成评价报告上报司法鉴定执业评价委员会。由执业评价委员会根据评价报告和总体情况,将司法鉴定机构分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四个等次。
三、注重评价结果运用
参与评价的66所司法鉴定机构,评价为良好等次5所,合格等次50所,基本合格11所。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对55所合格和良好机构发出《执业评价反馈书》,指出不足,要求改正。对11所基本合格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暂停执业。通过执业评价活动,社会各界,包括司法鉴定使用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能力有了直观认识,委托鉴定时有了参考依据。管理部门切实掌握了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条件和执业能力情况,为更换新版执业证书,清理不合格机构奠定了基础。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态度得到端正,依法依规执业理念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对11所基本合格机构亮出了黄牌,在全行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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