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本质属性不同
医学鉴定应当是指伤者在医院里的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和损伤、疾病的诊断证明等内容。法医学鉴定是法医鉴定人按照法律程序,运用法医学和医学的理论与技术,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案件中的尸体、人身、物证及文证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做出科学的结论。它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
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属于医学的组成部分,它与医学的许多学科如解剖学、组织学、病理学、内、妇、外、儿等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医学应用这些学科的理论与技术解决司法实践的有关问题。但法医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例如在检验损伤方面,外科学的着眼点在治疗上,而法医学的着眼点主要是研究损伤形成的机制、性状、受伤时间、推断致伤物、自伤与他伤的鉴别,以及损伤与死亡或致残的关系等。
医学鉴定和法医学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医鉴定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而医学鉴定则不是诉讼证据,不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
在司法实际生活中,许多人将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混为一谈,从而导致一些鉴定证据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以及证据的适用性等价值均较低,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判决,甚至出现错案。
将医学鉴定等同于法医学鉴定的危害
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有关人身伤害的轻、重伤法医鉴定,轻伤与轻微伤之间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轻伤与重伤之间是轻罪与重罪的界限,所以法医学鉴定不仅涉及到了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且涉及到了实体法的问题。这样严肃的司法鉴定不可能让社会上的医生去做。再者有关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还涉及到自杀与他杀的鉴定、致伤凶器的推断、法医物证化验等多种鉴定,这些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性技术。